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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暑期工規定

炎炎夏日,對學生來說意味着暑假將至。相信學生都已有計劃如何度過漫長的假期。當中有不少學生會選擇當暑期工,既可賺點零用錢,又可汲取工作經驗;另一方面,對於僱主來說,聘請暑期工,亦有助適當增加人手,解決旅遊旺季人手不足的問題。
    最低聘用年齡及須具備文件
    有關聘用暑期工方面,《勞動關係法》內對此作出規定。僱主聘請暑期工時,首先要留意他們的年齡。根據規定,一般情況,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暑期工屬例外,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便可以做暑期工。
    另一方面,當僱主聘請未成年(未滿十八歲)的暑期工時,必須具備以下文件,包括:一、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許可。二、由醫生發出具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紙)。三、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各持一份。
    假如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員工計算,例如涉及兩名員工,則最高可科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工作時間和場所的限制
    為避免未成年人從事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健康和身心發展的工作,法律對未成年人工作(包括暑期工)有所限制,例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
    澳門作為旅遊城市,不少行業也需要員工二十四小時輪班工作,不過如果員工未滿十八歲,根據法律規定,僱主便不可安排他們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此外,亦不可安排他們超時工作(俗稱加班)。
    另一方面,考慮到青少年正處於身心發展階段,僱主在聘用未成年的暑期工時,應為他們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並留意有關工作會否妨礙他們接受教育,以及可能危害到他們的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為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某些場所工作,包括:酒吧、卡拉OK、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室、遊戲機中心等。同時,法律亦禁止未成年人從事包括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以及電弧焊接、火焰切割等工作。如果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二萬五千元,且罰金同樣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人計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卅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7條、第26條至第29條,以及第三四四卅二○○八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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