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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議員促保利達依法退款賠償


議員關注“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的權益
判決敗訴應當履責    迴避拖延無助解決事件

    議員促保利達依法退款賠償

    【本報消息】保利達洋行應否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履行合同責任問題,議事殿堂高度關注。昨日立法會大會共有十七個議程前發言,其中十一個發言(共十四名議員)涉及“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的權益問題。大多數敦促發展商盡快履行合同責任,向樓花購買者退還樓款及作出合理賠償。並呼籲樓花購買者盡快向發展商索償,保護自身權益。

    履行合約企業責任

    陳虹、黃潔貞聯署發言表示,“海一居”項目用地訴訟經歷兩年多,終審法院在兩星期前公佈了終極判決。無奈地,終院裁定土地發展商敗訴至今,仍未見發展商說明及表態,不少打工一族的小業主表示現時仍要為該樓花向銀行償還房貸,若他們依法向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提出和追討賠償,亦要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和支付高昂的訴訟費用。小業主感到十分徬徨無助。認為判決已出,發展商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向小業主退回所收樓款並作出合理賠償。

    宋碧琪指“海一居”事件時至今日,不論是二○一六年“海一居”相關土地被宣告失效,還是今日終審法院裁定保利達敗訴,事實勝於雄辯,發展商保利達應心中有數,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應如何向股民負責任,應如何向小業主負責,才能贏得社會的認同走更長遠的路。

    注意時效盡快索償

    高開賢表示,保利達洋行敗訴已是鐵定的事實,但該公司以向行政當局索賠為由,遲遲未向小業主交代任何還款及賠償方案,逃避或拖延其應向小業主作出賠償的責任。認為保利達洋行必須盡快將樓款退還給小業主。同時小業主亦應重視政府的善意提醒:“須留意向發展商追討賠償責任受訴訟時效限制,應該保護自身利益,盡快向保利達洋行索償。”

    崔世平指出,保利達洋行在二○一四年曾書面向政府承諾:“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終審敗訴後,保利達擬向政府追討賠償損失,出爾反爾的商業手段令人大感錯愕。即使保利達決定要控告政府,亦不該影響保利達履行與樓花購買者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保利達應盡快與小業主溝通,並按緩急輕重優先處理經濟困難小業主的問題。

    尊重判決以彰法治

    林倫偉、李振宇在聯合發言中提到,要維護小業主的合法權益,保利達洋行履行合約對小業主賠償責無旁貸。過去官司待決,該公司一直迴避,對小業主的合理賠償要求置諸不理。即使及後有口頭承諾還款,亦有小業主告上法院獲勝訴,仍然迴避還款問題。希望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彰顯法治精神,恪守道德標準,依法及按合約條款盡快對小業主作出賠償。同時希望特區政府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要盡力協助小業主,特別要有效幫扶眾多小業主透過法定機制取得賠償。

    主動退款解決困局

    何潤生表示,終審法院宣判“海一居”收地案已近半個月,一眾樓花購買者已多次約見保利達要求解決事件,各界亦一直出言提醒發展商應依約主動處理事件。惟至今,保利達的公開信息顯示是有意向法院提起要求特區政府民事賠償訴訟。他強烈譴責保利達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促請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具規模的上市企業,應盡快履行合約精神,主動承擔商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退回所收的樓款並作出合理的賠償,特別是當中三百多個透過本澳銀行貸款購買樓花者。倘保利達主動退還樓款,相信有助解決其燃眉之急,釋除其“月月供空氣”的心理負擔。他亦呼籲“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必要時應透過法律途徑向保利達索償,以保護自身權益。

    胡祖杰、龐川在聯合發言中強烈要求保利達洋行向樓花購買者按所訂立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作出賠償。同時,特區政府也呼籲“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盡快要求保利達洋行作出賠償。由於相關的賠償受時效的限制,該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賠償。他們指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行政行為,與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和樓花購買者之間的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乃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保利達洋行主張行政當局應就土地批給失效而向其承擔賠償責任,亦只是保利達洋行和行政當局之間圍繞土地批給合同關係而產生的糾紛,與保利達洋行向樓花購買者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必然的關係。

    原銀奉還天經地義

    葉兆佳認為不論甚麼原因,交易未能履行,原銀奉還,天經地義,這是任何企業應該遵守的法律責任、商業原則、市場慣例和社會責任。呼籲保利達洋行立即退還所收款項,起碼可以初步解決樓花購買者的燃眉之急,也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至於是否需要雙倍賠償損失等,雙方可以另外協商,甚至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爭議。同時,政府應盡量協助樓花購買者,敦促發展商尊重契約精神、履行責任退還樓款。政府在合法的情況下盡量向樓花購買者提供法律援助,協助樓花購買者向發展商追討損失。

    馮家超指“海一居”樓花預約購買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呼籲樓花購買者應保護自身的利益,盡快要求保利達洋行追討賠償。由於相關賠償責任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該公司亦應盡快履行合同責任,早日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作出賠償。最理想的方式是雙方通過協商方式達成和解協議,而不是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另一方面,即使保利達洋行向法庭提出要求政府民事賠償之訴,亦不影響該公司向“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履行賠償責任。況且,保利達洋行曾書面向政府承諾:“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

    另外,鄭安庭認為政府應幫助“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從保利達獲得雙倍賠款。麥瑞權認為“海一居”事件只是土地問題的冰山一角,政府應檢討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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