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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主刑

在刑事法律的規定中,對於各種犯罪都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及相應的處罰。當違反了刑法的規定,就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具體地說,法院會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犯罪的情節,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犯案的人判處相應的刑罰或者保安處分。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主要的刑罰,包括徒刑(監禁)和罰金(罰錢)兩種;附加刑則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例如禁止執行公共職務,或者禁止父母對子女行使親權等。附加刑只能隨着主刑、以及根據該犯罪是否法律明文規定可判處附加刑而適用的。今周,我們先為大家介紹有關主刑的規定。
    由於罰金和徒刑都是主刑,因此,對單獨一種犯罪來說,徒刑和罰金是不能同時對一個犯罪的人判處的;凡是在刑法條文中對某種犯罪規定可判處徒刑或罰金時,就意味着法官可以在這兩種刑罰中選擇一種刑罰。不過,要強調的是,罰金不同於罰款,罰款是指行政上的處罰,並不屬於刑罰。因此,監禁與罰款是可以同時被執行的。
    一、徒刑
    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即俗稱“監禁”。監禁是一種將犯罪人關押在監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法律規定,監禁的期限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廿五年,只有在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監禁可少於一個月或者最高期限可達三十年。這些例外規定主要是指:
    (一)因犯罪而被判處一定罰金的人,因不繳納罰金而將罰金轉為監禁時(此情況以下將有詳細介紹),便有機會出現少於一個月監禁的情況。
    (二)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幾個犯罪而構成犯罪競合時,被判處的刑罰可高於廿五年。例如:甲實施了殺人、搶劫及加重盜竊三項犯罪,該三項犯罪分別被判處十五年、七年及四年監禁,按照法律關於犯罪競合的規定,甲最高可被判處廿六年監禁,即超過了刑罰一般規定的廿五年,這樣便構成了例外的情況。
    此外,徒刑的刑期是從被裁定有罪判決確定之日開始計算,但如果嫌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拘留或者羈押,相關的時間會在被判處的刑期中扣除。
    以罰金代替監禁
    當對被判刑人判處一定刑期的監禁時,也可將所判處的監禁轉為罰金,但並非任何所判處的監禁都可以用罰金代替的,法律規定,監禁的代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對被判刑人判處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
    2、不執行監禁亦可預防被判刑人將來再次犯罪。
    當符合這兩個條件,法官可以以相等日數的罰金代替監禁(即一天罰金相當於一天監禁)。在這情況下,如果被判刑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繳納罰金時,則要對他執行所判處的監禁。
    二、罰金
    罰金是指被判刑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罰金是以日數訂定,一般最低限度為十日,而最高限度為三百六十日,每日罰金的金額為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官按被判刑人的經濟、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來決定。此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罰金的最高限度可以達六百日,包括:
    (一)當犯罪人實施了幾個犯罪而構成犯罪競合的情況下,所判處的罰金最高日數可達至六百日。
    (二)在刑事法律條文中,有些罪狀特別規定罰金可達六百日。例如《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加重盜竊罪”中規定,可對犯罪的人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
    被判刑人須繳納的罰金一般要在判決確定之後一次性繳納,但法院可以根據被判刑人經濟及財力狀況,容許他在一年的期間內繳納罰金、又或者可以分期繳納,最後一期繳納必須在判決確定日之後兩年內完成。如果被判刑人在分期繳納期間欠缺繳納任何一期罰金,則其餘剩下的各期罰金會被認為同時到期。
    以勞動代替罰金
    對被科處罰金的被判刑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以勞動代替罰金,但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如果認為以勞動代替罰金可足以實現對被判刑人進行處罰的目的時,就可同意被判刑人的申請,命令他在法院所指定的地方作日計的勞動,以代替全部或部分罰金。
    此外,若被判刑人不繳納罰金,亦無正當的理由解釋時,則所判處的罰金會轉為監禁。
    不繳納罰金而被轉換為監禁
    當被判處罰金的犯罪人不自願繳納或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時,法院可將他不繳納的罰金轉換為監禁;在這情況下,儘管被判刑人所犯的罪按條文中規定不會判處監禁,也不影響將罰金轉換為監禁。經轉換後的刑期不受監禁的最低限制約束(即可以低於一個月),罰金和監禁的轉換率為三比二,例如,一百二十日罰金經轉換後為八十天監禁。
    其實,徒刑或罰金都是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只要我們處事都懂得尊重他人、尊重社會、遵守法律的規定,那就自然不須要承擔這種剝奪自由或者金錢上的處罰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41條至4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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