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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996元支票 領996萬元


新  聞:
桃園一名婦人,將壽險退款九九六元支票改成九九六萬,向銀行領取九九六萬元得逞。警方逮捕王女時,贓款僅剩一0三萬。


法律教室:

「有價證券」指的是:表彰財產權的文書,關於權力的發生、移轉或行使,須與證券的占有不可分離。簡單的說,就是行使或處分證券上所表示的權利時,需占有該證券,例如;支票、本票、公司股票等。「變造」指的是不變更原有的本質,僅其內容非法加以變更者而言,就是將真正證券的內容加以塗改的意思。

案例情形,壽險退款的支票,依上述說明,屬於有價證券,而其本來是壽險退款之真正支票,經由該婦人將面額九九六元改成九九六萬,該婦人並無塗改之權限,卻將支票內容加以塗改,並無變更支票之本質,故成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

又該婦人將變造之支票向銀行兌現時,係「行使」該變造之支票,所謂「行使」就是將變造之支票,當做真正支票加以使用,使其流通之意,成立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有價證券罪。

最後該婦人持變造的支票向銀行行員兌現九九六萬,是使用使行員陷於錯誤的的「詐欺」手段,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依實務的見解,包含在行使有價證券之內,不另行論罪。

刑法第201條(偽造、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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