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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旋風

繼上月本澳兩家銀行發行壬辰龍年生肖賀歲鈔票,引起全城瘋搶炒賣後,正當“龍鈔”熱潮未退之際,新一股鈔票旋風已逐步形成;今次掀起新一輪炒風的主角,是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行的面值一百澳門元“中國銀行一百周年澳門元紀念鈔”。
    為慶祝中銀成立百年,香港、澳門發行紀念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熊貓加字金銀幣,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發行紀念郵票。這是世界金融史上首次同時在港澳以銀行為主題發行紀念鈔,也是中國郵政史上第一次以企業百年為主題發行紀念郵票,開創了鈔、幣、郵票組合發行的先河。是次活動澳門發行的紀念鈔在設計上亦較為特別,鈔票正面是橫式、背面豎式設計,正面採用現行一千元相近的華彩金為主色,背面則以綠色為主調,當今世上亦祇有三個國家的鈔票是正背面不同顏色。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次發行的“百年紀念鈔”極具收藏價值,且有升值潛力。
    不過,一提到有升值潛力,不少人擔心“百年紀念鈔”會步“龍鈔”的後塵,再掀炒風。與此同時,令人關注“炒賣鈔票”在澳是否合法的問題。對此,要先了解有關澳門貨幣制度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澳門元作為特區的法定貨幣,有法定的流通力,即可在市面流通之餘,也可把它當作金錢使用。澳門法定貨幣分為紙幣及硬幣,硬幣則包括常用的硬幣(即用於確保輔幣流通所需硬幣及方便找贖的硬幣),紀念幣(即印有與所記錄的人物、事實、主題或所涉及的紀念日有關圖案的硬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即具有明顯特徵,有成為錢幣標本價值的硬幣)。後兩種硬幣可作為支付工具,但必須按它們的面額使用。
    那麼,市民除可使用上述貨幣外,還可將它們如物品般買賣嗎?對此,法律祇規定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得按高於它們面額的價值買賣,但卻沒有規定紙幣及常用硬幣的買賣。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買賣澳門幣,但想深一層,既然法律祇規定紀念幣及特別用於錢幣學方面的硬幣方得按高於它們面額的價值作買賣,那麼,便更能反映出立法者的原意是不希望市民買賣通常流通的貨幣(如紙幣及常用的硬幣),且冀該類貨幣能按回其發行宗旨,用作為金錢和支付工具的功能。
    當然,對於一些設計獨特、別具意義的澳門幣作適量的個人收藏,這是無可厚非。但如果有市民抱持的是謀取暴利的心態,瘋狂搶賣尤其是通常流通的法定貨幣,這不單會助長炒風,更可說是對法定貨幣不尊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一○八條及第七 卅 九十五 卅 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第二、三和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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