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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紅的教訓

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4.15見報

前日祐漢新邨生果街凌晨發生大火,逾二十個小販攤檔陷入火海。根據報導,消防經調查認為有人不小心遺下火種引致該次火警。火是無情之物,雖是人們生活所必須,但亦能令我們家園盡毀,甚至失去生命。為此法律禁止將火用於危害性的用途。

眾所周知,故意縱火屬於刑事犯罪,縱火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任何人故意造成火警或爆炸,尤其是放火燒毀樓宇、建築物、文通工具或樹林等,引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故意造成火警肯定是法理不容的,但過失造成火警又是不是情有可原呢?當然不是,因為過失造成火警一樣會帶來嚴重後果。法律明確規定,過失造成火警同樣須負上刑事責任。所謂過失引致火警,簡單而言就是不小心引致火警,例如兩年之前的一個案例,一群學生在筷子基某地盤圍在一起吸煙,由於天氣寒冷,於是用火燃點雜物取暖,結果不小心釀成大火,燒毀一輛電單車和一輛汽車,火勢波及海關更亭和樹木。事件中學生們生火的意圖只為取暖,並沒有想過因此而造成火警,是過失造成火警的情況,但由於他們的過失已引發火警並造成損害,最終亦逃不過警方的拘捕。法律規定,任何人因為過失造成火警,引致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火警的發生,原因不外乎是人為故意縱火、疏忽縱火、自然引發火警或者意外引發火警等。無論是故意造成火警還是過失造成火警,只要火頭一旦燃點,後果都是難以想像的,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而造成火警的人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之外,更要負上一輩子的內疚和不安。

在今次的不幸事件中,燒毀了二十多個售賣生果、鹹魚或鞋等的攤檔,除了兩名居民因吸入濃煙不適外,並未有人命損失,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另外,據報導生果街的小販攤檔放滿紙皮箱、發泡膠盒及紙皮等易燃物品,這亦可能是使火勢迅速漫延的原因。所以在此呼籲大家要注意防火,避免存放易燃品,以至引發火災,鑄成大錯。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6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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