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如何追討小額錢債

本帖最後由 muito 於 2011-5-9 08:37 編輯







   


如何追討小額錢債




    如何追討小額錢債
    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是必然的,長時間接觸能使彼此的信任度大增之餘,亦能增加大家之間的默契感。然而,在長期交往的過程中,磨擦少不免,隨時亦可能出現一些金錢糾紛,例如朋友之間的金錢借貸糾紛,又或基於單位滲漏水問題而引起對維修費方面的相鄰糾紛等。
    對於這些糾紛,相信沒有人願意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不過,如果事實正是如此,借了一萬元給朋友,對方答應三個月後返還,結果三個月過後,不但沒有還錢,還失去蹤影,那麼,對於這位借出款項的市民來說,究竟如何是好?打官司追討?又怕需時很久;不打官司,又怕追不了錢;但打官司,又要花錢請律師,那豈不是得不償失?
    其實,對於這類情節簡單、追討金額不高的案件,最佳的解決辦法就是交由設置在初級法院內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審理。透過這一法庭,不但可幫助市民解決他的問題,且有關訴訟更是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
    受理條件範圍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顧名思義,是專門處理一些較為輕微的民事案件的法庭。它受理的範圍僅僅包括:案件的利益值(即涉案金額)不超過五萬澳門元,且屬於金錢債務(例如追討債務、賠償或管理費等),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例如遇到貨不對辦的情況)的案件;而這類案件,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將適用專為這類案件而設的“輕微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
    正如上述提到,案件的利益值不超過五萬元是適用上述程序的其中一個條件,換言之,當案件的利益值是超過五萬元時,就不可以透過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去追討。不過,可能會有人問,如果債務是八萬元,將有關債務分別以四萬元入稟,那可以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法律亦規定,有關案件的利益值是應以引致原告提出訴訟的事件所涉及的總金額為準,而不可以任意將有關案件的總利益值分拆成若干部分,以圖達到適用“輕微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的目的。
    案件訴訟程序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設置,是為了回應社會訴求,簡化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所以法律規定,只要事件符合剛才提到的條件及範圍,有關案件均可適用“輕微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
    此程序是由一份起訴狀開始,欲提起訴訟的市民可以選擇自己撰寫,或透過最簡單的方法,即填寫由初級法院所提供的表格式起訴狀即可(換言之,此訴訟毋須聘請律師)。在起訴狀內,必須載明以下內容: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資料(例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地點和電話等);二、要求被告支付金錢的原因;三、請求(即要求法院的最終判決是甚麼,例如要求判處被告賠償若干數額的金錢損失);四、案件利益值(即涉案金額);五、提出的證據(如有證人,應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如有書面證據,例如合同、單據或照片等,應附於起訴狀)。
    在提交起訴狀後,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供的資料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在十五日內答辯,以表明被告自己承認或否認起訴狀的內容、解釋事件的經過及提出辯駁的證據(被告同樣可以選擇自行撰寫答辯狀,或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表格式答辯狀)。在有理據的情況下,被告亦可在答辯狀中提出反訴,即反告原告,但同樣須符合利益值不超過五萬元,且屬金錢債務或涉及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情況。
    當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在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應就被告的反訴作出答覆及提出證據,而有關答覆,也可以自己撰寫,或填寫由法院提供的表格式對反訴之答覆。
    在法院收到答辯狀或對反訴之答覆後,對於一些已容許法官審理的問題,法官會立即審理。如果訴訟必須繼續進行,則法官須定出在二十日內進行審判聽證的日期。
    到辯論及聽證當日,開始前,法官會先試行調解雙方,如調解不成,則進入聽證及審判程序。原告和被告亦須於當日帶同曾聲明為自己作證的證人出庭作證,而詢問證人完畢後,雙方當事人亦得最後作口頭陳述,即結案陳詞。
    當上述程序完結後,法官便會對原告及被告所爭執的事宜作出判決。一般而言,法官會立即以口頭判決,並將有關判決載於記錄當中;不過,如果案情複雜,則法官會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作出判決。
    判決能否上訴
    對於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所作出的判決是不可以提起平常上訴,原因是民事案件的判決能否上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有關案件的利益值必須高於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五萬元),而由於輕微民事案件的利益值正是不可超過五萬元,所以,經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審理的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便告終結。
    由此可見,無論是提起訴訟那刻,抑或判決作出後,輕微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序都是乾淨俐落,毫無累贅;再加上有關程序不一定需要律師介入,在訴訟成本上可謂能大大減輕。如市民欲詳細了解上述內容,歡迎瀏覽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或致電普法熱線:八九八七·二二三三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285至129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