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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指標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5.20.見報

早前看到報導,指美國某書刋登載了一條計算“乞人憎程度”的公式,包括不快的感覺,加上不快的持續時間不明,以及不可預測的性質,就是令人最討厭的原因(即“乞人憎”)。該書刋指出,原來旁人在公眾場所大聲講電話,均符合了公式的所有條件,即電話聲浪讓人分心及不快、人們不知道也不能控制對話何時結束,以及由於人類的腦部天生會密切留意說話的人並傾聽對話,所以又不得不聽。當然,大聲說話可能是某人的習慣,又或正與別人爭論某事情,但大家有否想過,生活中的這一情景,又會衍生若干法律問題呢?

阿光:“小圓!本來諗住喺公園喱度靜靜地可以同妳傾吓心事,點知嗰個人又喺度大聲講電話,真掃興!

小圓:“喺囉!敢你話究竟可唔可以告佢喺公眾場合大聲講嘢?”

嗰個人:“我告番你哋偷聽我講嘢就真!”

任何人於公眾地方大聲說話,一般不會觸犯法律,即使於公園裡面,法律只是禁止使用設有擴音器的音響系統(例如“大聲公”),所以如果像題述的某人情況,在公園內大聲講電話,似乎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只是如上述的“乞人憎方程式”所示,他的舉動最多會讓周圍的人造成煩擾而已(例如阿光與小圓正在公園內談心)。

至於阿光與小圓聽到某人的對話,按照規定,每個人原則上均享有言論權,未經同意,不得偷聽。不過在本例裡,由於該人身處公眾地方講電話,加上阿光與小圓亦只是無意中聽到有關內容,所以他們也沒有觸犯法律。

樓上住客:“得嘞!我好快就過嚟畀錢你嘞!”

阿光:“樓上又咁大聲講電話,攪到連佢要借幾多錢畀邊個都知!”

在生活裡大家有否遇到一個情景,就是遇到一些大聲講電話的鄰居,他們總喜歡站在露台或窗旁講電話,導致樓上樓下的住客在迫於無奈下聽到他的對話內容(甚至連對方有甚麼秘密都比他的妻子清楚)。法律原則上保障每個人的私人生活,包括一個人在室內所做的事與所說的話,任何人都不得竊看與竊聽;不過,像本例裡,由於阿光不是故意偷聽樓上住客的電話內容,只是因為對方的聲浪過大而聽到,所以他亦未足以構成侵犯對方的私人生活。

然而,如果阿光故意去聽對方的對話,甚至把有關內容洩露時,不管那一情況,阿光的行為便會觸犯“侵入私人生活”罪,最高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可想而知,故意偷聽他人在私人地方的對話,是有可能要坐監呢!

某同事(大聲地):“好嘅!王老闆!到時見!”

小圓(心想):“佢又咁大聲同個客講電話,好煩呀!”

上班時旁邊的同事大聲講電話,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因為會令到自己分心,未能專注完成工作。其實人與人之間相處,都應該互相包容,我們每日上班見同事的時間總會比與家人相處的時間多,因此大家如果有甚麼不愉快的地方,還是應多點溝通,又或可與上司商討,協調平息同事間的不快。

然而,要注意的是,像本例裡,小圓雖然不是故意聽到同事的電話內容,但是法律規定,任何人因為工作而知悉的他人秘密(包括個人隱私、商業秘密),都不得洩漏出去,否則便會觸犯“違反保密”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放高聲浪乞人憎,減低音量顯溫文

有人認為,大聲講話表示自己有氣魄,夠說服力,媽媽通常教導子女也是這樣的。雖然大聲講話不代表沒有禮貌,但是,如果各人都是大聲講話,得來的結果其實可能只是“起哄”一場。或者,大家不妨嘗試減低聲浪,心平氣和一點,相信傾談的效果會更好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186189《民法典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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