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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法陪月說起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6.10.見報

早前看到報導,指香港有名內地女子違反逗留規定,於當地從事非法陪月工作,其後東窗事發,該名女子被法院判處監禁兩個月。初為人母,除了要照顧嬰兒,也要讓自己的身體狀況慢慢回復過來,雖然自己有放產假,但是如果丈夫要外出工作,其他家人未能抽空幫忙,加上自己又未能及時聘請到合適的陪月工作者或外地僱員時,這份相信會有一定難度。有人可能會想,陪月只是一兩個月,隨便找個內地親戚來幫忙,給她點錢便可以解決問題,但要知道,任何外地人士違反逗留規定,非法工作,將有可能受到處罰。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不管是該名非法工作者,或是老闆,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陳太:老公 !個工人幾時返工呀?個仔都就快出世嘞!

陳生:無問題!阿歡姨聽日喺大陸過嚟,畀d錢佢,頂住先啦!

陳太:吓!乜唔係請咗個外地家傭咩,你搵咗阿歡姨嚟!得唔得

非澳門居民(如旅客)來澳門旅遊,必須做一些符合他們身份的事,例如在澳門觀光、購物、探親等,但絕不可以在未經政府當局許可下工作或為他人提供任何服務。法律規定,如果他們要在澳門工作,須要符合一定條件,首先,就是老闆要到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聘用僱員許可;接着,獲得聘用許可的老闆要為所聘用的非澳門居民,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一個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的逗留許可(即外地僱員身份卡)證,而在具備以上的許可後,老闆還要與該非澳門居民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他才能在澳門工作。

在本例裡,陳生找來歡姨為他照顧妻子與嬰兒,且會支付一定金錢作為報酬,按照規定,如果有人聘用非澳門居民,而受僱人又不能出示任何在澳門合法工作的證件時,不管報酬的形式如何(例如支付金錢,又或純粹提供飲食與住宿等),均屬於聘用黑工,違法者(如陳生)最高可判監禁兩年,並留案底

陳生:原來歡姨無證,唔可以喺度做嘢,咁阿容姨有證,應該得啦呱?

陳太:老公!容姨係隔離屋李太嘅家傭嚟,又得唔得

如上所述,老闆聘用外地僱員,必須要符合上述有關聘用許可與逗留許可的規定,不過,有時候即使該員工持有逗留許可(外地僱員身份卡),但如果另有老闆再聘用他們,亦有可能觸犯法律。

像本例裡,老闆(陳生)要聘用非澳門居民容姨擔任陪月工作,但是,原來容姨早已是鄰居(李太)的員工,這種聘用過界勞工,即違法聘用別人員工的行為,陳生最高可被科處罰款兩萬元,而要注意的是,該處罰是按每一名違法聘用的員工計算,例如老闆違法聘用一名員工最高罰款兩萬,兩名就四萬,如此類推。

歡姨:原來無證唔請得,就算有證(外地僱員身份卡)都未必請得

容姨:係攞!d老闆真係亂咁嚟嘅!

法律會制裁聘請黑工過界勞工的老闆,但是,對於獲聘用的非澳門居民,他們其實亦不能夠獨善其身。如果有非澳門居民在沒有任何可證明他們能在澳門合法工作的證件而為別人工作時,又或即使他持有合法在澳門工作的證件(外地僱員身份卡),但他卻又為自己的老闆以外的其他老闆工作,那麼該名員工最高亦可被罰款一萬元。

此外,違法工作的非澳門居民還可被廢止在澳門的逗留許可以及即時驅逐出境,且在一定期間內禁止進入澳門或在澳門工作,如果有人違反規定進入澳門,即使沒有從事任何活動,亦觸犯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

依足法規聘外勞,用人無憂免煩惱

可能有人以為,陪月工作一般只在室內進行,不容易被發現,但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香港這一非法個案便已是一活生生的證明。所以老闆要聘請外地僱員,即使只是負責陪月工作,時間雖短,還是要依足法定手續,免得雙方違規觸法,判處受罰,煩惱自尋!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4號法律第162121/2009號法律第32條與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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