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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與非法買賣器官

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78──2012.08.05見報

對於販賣人口屬刑事犯罪,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認知。報章和電視等媒體亦曾有報導販賣人口的新聞:例如以往有內地妙齡少女因想“搵快錢”而被誘騙來澳,在威嚇下被逼賣淫;甚至有不法分子透過招聘介紹“高薪”工作,誘騙本地居民前往外地賣淫或從事非法活動等,這些均會涉及販賣人口犯罪。不過大家可能會有一種錯覺,就是販賣人口往往只涉及強迫賣淫,究竟販賣人口是否單單有這種目的呢?其實按照法律,除了常見的性剝削(如強迫賣淫)外,販賣人口犯罪目的還有多種,包括勞動或服務剝削(如強迫他人提供勞動或服務)、買賣兒童,亦包括切除人體器官。

不過說起切除人體器官,並不是凡涉及人體器官的切除便一定和販賣人口犯罪有關。例如日前傳媒報導,在澳門某酒店發生了一宗兇殺案,死者為兩名成年男性,兩名死者因欠下達百萬元賭債,曾被不法分子要求出賣器官抵債,但遭拒絕。有關案件,警方仍在調查中;而類似的情況較早前亦有發生,一名內地女子疑拖欠“貴利”集團數千元,遭人扣押證件,其後向警方報案,調查期間,該名女子亦透露有人向她提議出賣器官以償還借款。

根據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規定,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買賣兒童、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為目的,藉暴力、綁架、嚴重威脅、使用奸計等手段,提供、送交、引誘、招募、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他人,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所以構成販賣人口犯罪,無論從目的、手段和行為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以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為目的,以暴力、綁架等為手段,作出提供、引誘、招募等行為。若果單純只是以償還欠債為目的,要求對方出售人體器官,這種行為並不會構成販賣人口犯罪,而是涉及“非法買賣器官”罪。

法律規定,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應是無償的,在任何情況均不得有報酬,亦禁止任何形式的交易。按照2/96/M號法律《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規定,如果有人在澳門出售他人身體器官或組織,或因取得、交付他人身體器官或組織而收取任何金額,均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總括來說,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犯罪是有一定目的、手段與行為,卻並不是凡涉及人體器官的切除就和販賣人口犯罪有關。當然,無論涉及哪一項犯罪,要有效打擊犯罪活動,始終有賴政府與市民的共同努力。所以任何人如發現或懷疑有犯罪活動,均有責任舉報,並應立即與警方聯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第2/96/M號法律第4條及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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