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當結婚遇上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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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1-8-21 12:25
標題:
當結婚遇上買樓
婚姻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取得共同財產制 取得財產分享制 業權 單方擁有 共同擁有 共同擁有 單方擁有且可以自由處分,但在停止採用該 制度時,該物業屬於可供分享的財產。
當結婚遇上買樓
“結婚”大家聽得多,“裸婚”大家又有沒有聽過?“裸婚”是近年內地新興的名詞,意思是指結婚不買樓、不買車、不買戒指、不辦婚禮。這種結婚方式近年相當盛行,甚至被喻為八○後最潮的結婚方式。
自古以來,婚姻一直都被人們視作為人生的頭等大事,正所謂成家立室,大家很自然就會將買樓和結婚兩件事混為一談。先買樓、後結婚當然最理想,可是,事實卻未必這般如意。尤其是在樓價高、年輕夫婦又未必有足夠經濟能力買樓的情況下,不少人會選擇結婚後才買樓。不過,無論是結婚前抑或是結婚後買入,尤其是以一方名義買入的物業,很多人都會關心自己名下的物業到底配偶有沒有業權。
八月十二日,中國最高法院公佈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連日來一直成為內地熱門話題,甚至有女性網民認為,這項規定改變了她們嫁給“有樓一族”的擇偶標準。這次司法解釋,其中一項規定明確了在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物業,業權應該歸產權登記名下的一方所有。換言之,一方婚前貸款買入的物業,婚後另一方是沒有份的。這是內地的法律規定,我們暫且不討論。回到文章開首的問題,在澳門,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買入的物業,配偶有沒有份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必須視乎夫妻選用婚姻財產制而定。現時《民法典》共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度,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即婚前婚後共產)、取得共同財產制(即婚後共產)及取得財產分享制。以下就婚前和婚後買入兩種情況討論。
首先,假設該物業是一方婚前以自己名義買入。那麼,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即婚前婚後共產)的,該物業的業權就屬於夫妻共同擁有。換言之,一方婚前買入的物業,婚後另一方亦有份。至於選擇其他三種財產制,業權始終屬於一方所有,對方沒有份。
第二,假設該物業是一方婚後以自己名義買入。那麼,按照不同財產制就會出現下表的情況。
上表提到,如果夫妻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一方婚後以自己名義買入的物業,屬於單方擁有,但在停止採用該制度時(如離婚),該物業則屬於可供分享的財產。到底怎樣供分享呢?舉個例,假設該物業屬於陳生,連同該物業在內,陳生婚後增加的財產總值二百萬,陳太婚後增加的財產總值八十萬,兩人相差一百二十萬。那麼,如果要離婚,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陳太)可以從差額中取走一半(六十萬),陳生給了陳太六十萬,最終結果兩人分別都有一百四十萬財產。這樣就達到兩人平均分享的目的,也就是設立取得財產分享制的原意。
每種制度都各有特式,選擇時最重要以適合兩夫妻的意願為原則。夫妻生活在一起,一個家固然重要,但是組成一個家的元素有很多,居所、財產只不過是其一部分,其餘還有親情、愛情、關心、扶持等等,數之不盡且彌足珍貴。所以,請不要讓我們的夫妻感情在財產前讓了優先,感情才是最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八二、一六○一、一六○三及一六○九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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