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85──2012.09.23見報
打官司須要支付訴訟費用,也可能要聘請律師,如果當事人因為經濟困難而無法承擔該等費用,可以怎辦?此刻,很多人可能會想到申請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俗稱法律援助,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目的在於為弱勢人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他們有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澳門,同樣亦設有司法援助制度,而現行的規定主要由第41/94/M號法令規範。為適應社會的發展,最新一部關於司法援助制度的法律,即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通過,並且將於明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在新的司法援助制度中,其中有兩點重要的內容值得率先向大家介紹。首先,在審批司法援助申請方面,新制度中有一項重要的革新,那就是:按照現行規定,有權審批司法援助的是法院,而新法律生效後,將會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審批。換言之,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就應該向司法援助委員會依法提交申請,然後由該委員會審批決定是否批給司法援助。司法援助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行政機關,亦即是相當於平時所接觸的政府部門。至於這個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將會由補充法規另行規定。
其次,在哪些人可以獲得司法援助的問題上,根據《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七條的規定,除澳門特區居民(包括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外,在澳門特區合法逗留的非本地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在本澳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不過,申請人必須屬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
至於如何審批申請人是否屬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除申請人外,還要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的經濟狀況,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如果沒有超出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至於這個法定的限額,將會透過補充法規另行訂定,而有關規定亦會在本欄再作介紹。
另外,由於《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要到明年四月一日起才生效,那麼,對於在該日之前已經提出的申請,且有關案件在新法生效後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時(即案件處於待決階段),則有關的申請仍會適用舊制度,即第41/94/M號法令以及相關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4、7、8及4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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