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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12-17 11:26     標題: 汽車民事責任保險

下星期便到聖誕節了,不少人會趁節日駕車外出玩樂慶祝,路面交通情況亦可能比較繁忙,因此駕駛時除應當小心,亦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他人車輛損毀或身體受傷時,有過錯的司機須承擔如車輛的維修費用,以及傷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強制性保險
    民事責任,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權利(例如人身權、財產權等)時,有義務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賠償的目的,是以恢復原狀為主(例如撞毀他人的車輛,負責維修損毀部分),如不可能恢復(例如導致受害人精神受到傷害),又或雖有可能恢復,但不足以全部彌補損害時,便須以金錢彌補。
    交通意外中若涉及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例如是傷者的精神傷害或導致他人死亡的賠償,由於不可能恢復原狀,所以須以金錢彌補,當中涉及的金額可大可小。例如去年法院審判一宗交通意外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所判決的賠償金額接近三百萬澳門元。如果司機未有能力承擔,就會影響受害人及其家屬所獲得的賠償,對他們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為了讓交通意外的死傷者獲得起碼的保障,法律規定了“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
    根據第五七卅九四卅M號法令《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規定,機動車輛及其掛車,在其使用過程中須購買對第三人引致損害的民事責任保險(俗稱“第三者保險”)後,才可在公共道路上行駛。
    有義務投保的人
    既然法律規定在公共道路行駛的車輛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所以車主是有義務投保的。根據《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的規定,除車輛所有人有投保義務外,使用人及承租人等亦有投保的義務,不過,如果上述其中一人已經投保,其他人在該保險的有效期內亦視為已經投保。例如車主已經購買第三者保險,其配偶使用已投保的車輛時,便不用再投保了。
    最低投保額
    強制責任保險能夠讓受害人獲最起碼的保障,如果保險的賠償金額太低,出現較大的賠償金額時,亦難以保障受害人所獲的賠償,所以法律規定了最低保險金額。
    根據《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附件一的規定,不同類型車輛有不同的最低保險金額,以每宗事故計,輕型電單車是七十五萬、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是一百五十萬、的士是三百萬等。
    須注意的是,如賠償金額超出保額時,不足的部分須由當事人(例如過錯的司機)自行承擔。因此,在購買第三者保險時,有義務投保者可另行加大保險金額,以獲取更大保障。
    受保障的人
    投保後,當發生交通意外且對第三者造成傷害,保險公司就會按照有關條款及在承保範圍內,對第三者作出賠償。第三者主要是指道路上的其他人,例如途人、對方的司機或乘客。至於肇事司機及保單的權利人,以及他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不受第三者保險的保障。
    保險公司的求償權
    雖然交通意外大多是由於司機不小心駕駛而造成,不過,如果司機蓄意造成交通事故,為保障受害人,對已投保的車輛,保險公司亦會先對受害人作出賠償,然而在這情況下,由於責任是在司機上,所以保險公司在繳付賠償後,亦有權向司機提出索償。
    除此之外,例如未具法定資格(如無牌駕駛)、受酒精、麻醉品及其他毒品影響,撞倒他人後不顧而去的司機,於駕駛期間對第三者造成傷害時,在保險公司繳付賠償後,亦有權向上述司機提出索償。
    處罰
    購買第三者保險是一個強制規定,如果有義務投保的人沒有遵守,便會受到處罰。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及其掛車,沒有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可被罰款三千元。另外,購買了民事責任保險後,司機在公共道路駕駛時,亦須帶備有關證明,即民事責任保險卡,否則,亦可被罰款三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七卅九四卅M號法令《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以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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