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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聞]
公檢法相互制約才能真正避免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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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oky
時間:
2013-1-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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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相互制約才能真正避免刑訊逼供
【1月3日經濟觀察網卅陳杰人】最近有一篇文章談到青島著名的「聶磊黑社會」案件,文章說,多名被告人都在法庭上聲稱曾遭到不讓睡覺等折磨手段,但法官從來都不對此認真調查。有人挖掘過去的資料發現,早在2011年對該案的偵查和審判階段,青島方面為了達到比較好的所謂「打黑」效果,還派出隊伍到重慶取經。重慶的經驗是什麼?結合現在被大量披露的內幕來看,無非就是預設立場、違法辦案、刑訊逼供。這些內幕,讓各界震驚,也讓全社會擔憂。
讓人略感興奮的是,最高法院近日出台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這部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將於明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訴法同步施行,它涉及到刑事訴訟的諸多領域,比如刑訊逼供的標准問題、死刑的執行細節問題等。從字面上看,這次刑訴法司法解釋的亮點之一,就是進一步明確了刑訊逼供的概念和範疇,《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用這種非法方法獲得的證據和口供,不應被采納。
筆者注意到,該解釋出台後,法律圈和輿論界的很多人都發出贊嘆,有的人表揚最高法的規定以人為本,有的認為它技術性強,具有很好的操作性,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不過在我看來,這樣的贊許也許應該更慎重。
根據法律的規定,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對一部法律在操作層面所作的細化規定以及對法律規定不明在實踐中產生疑問的地方給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的具體明確規定。據此可知,剛剛修改過的刑訴法尚未施行,最高法就立即出台司法解釋,這只能表明最高法已經不是在行使原初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權,而是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搶奪立法權。這樣的僭越,正是當前中國推進法治過程中的一大弊端。
在中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最大的問題無非就是兩個方面:一是公檢法的流水式配合作業,常常把被告人的正當利益與合理訴求踩在腳下,以至於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常被限制乃至剝奪,中肯意見也很難被采納;二是貫徹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人權保護問題,比如濫捕濫訴、刑訊逼供等。而從近期的輿論態勢來看,有關刑訊逼供的話題還是熱點問題,有關重慶打黑過程中被揭露出的種種醜聞,算是一次集中展現。
稍有司法常識的人都知道,過去幾年來,雖然審訊者大幅度減少了對受審者的肉體毆打,但諸如連續審訊、恐嚇、威脅等精神折磨行為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一個典型的現像是,現在相當多的犯罪嫌疑人遭受過連續審訊。而長時間不讓睡覺,其實有著比肉體毆打更好的折磨效果和逼供效果,業界將此稱為高效的「軟逼供」。
最高法院將精神折磨明確界定為逼供範圍,是否有利於減少這類逼供現像?筆者對此並不樂觀,甚至可以說,哪怕再出台千百條解釋,只要刑訊逼供的觀念土壤和制度土壤沒有消除,也難遏制這類「軟逼供」。
其實,在這次司法解釋之前,我國的法律已經明確禁止逼供和誘供,所謂「逼」,就是指被審訊者不願意交代時,強迫他交代,不管用什麼方法逼迫,都構成「逼供」;所謂「誘」,就是指被審訊者不願意交代時,采取利誘或者其他引誘方式,騙取其交代。從肉體的痛苦程度和精神的強制程度來看,誘供顯然低於逼供。既然連誘供都禁止,各類肉體的或精神的逼供,當屬法中應有之義。
連續審訊等手段屬於「逼供」範疇,這其實是一個常識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模糊地帶問題,對此,任何有生活常識的人都會理解。為什麼這類常識問題還要放到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裡來規定,表面看是因為實踐中規定不明,導致法官無法判定,實質看,還是公檢法在逼供問題上傾向於盡可能照顧審訊者的立場而犧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比如最近我們看到,重慶打黑過程中所暴露出的大量問題,有一個通病,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肉體和精神折磨相結合的辦法。這些問題,律師在庭審中都提過,但法院不僅不予調查和認定,更多的時候甚至干脆禁止律師提及這樣的事情。
為什麼中國的刑訊逼供多年不斷,並且隨著社會新形勢和技術新進步而不斷翻新花樣變換手段?這裡的根本問題有兩個:一是公檢法三機關在主觀上基於「專政思維」而預設一致的立場,並且基於這種立場而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當成敵人,在這種思維引導下,將逼取口供、爭取破案視為正當行為;二是法律現有的規定在刑訊逼供問題上幾近失效,一個最典型的現像就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應當比照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從重處罰,而普通的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通常都面臨死刑處罰,可一旦真的發生逼供致死,那些逼供者得到的處罰往往是緩刑或者輕刑。這種有法不依的局面,直接對審訊者形成了縱容和鼓勵。
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想徹底解決刑訊逼供問題,不能指望司法解釋不痛不癢的規定,而是要徹底變換司法思維,真正落實公檢法三家互相制約的司法機制,並從實踐層面堅決貫徹人權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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