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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規範修車行勿鴕鳥政策 [打印本頁]

作者: 王腳立    時間: 2013-1-28 15:00     標題: 規範修車行勿鴕鳥政策

修車行長期佔用路邊泊位及公地情況普遍,加上近年出現大量標明出售的私家車長期佔用泊位,小部分人將公共資源私用,且不用受罰;大批駕駛者卻每日為尋覓合法車位兜兜轉轉。車輛激增、泊位難求,守法駕駛者忍無可忍,矛頭直指執法部門似長期放任違法行為。究竟是法律空白,抑或監管不力?

    在修車行集中的北區,路邊合法泊位長期被佔用情況嚴重,在馬場東大馬路,路邊廿多個咪錶位多被佔用經營,部分車輛車窗貼上車輛資料、價格、聯絡電話,擺明賣車;更令人狐疑的是連串咪錶均無計時。除合法車位被人長期佔用,個別修車行更肆無忌憚,將店舖門外行人道設施作為私家修車場及停車場,車輛泊滿行人道所有空間,阻礙行人。

    《道路交通法》早已明確,當停泊車輛被認定為超時泊車或濫泊時,當局可依法鎖車並移走,確保泊車位的流動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亦已列明,於公共道路泊車位鎖車三小時後,有關車輛將被移走。既然有法可循,不容執法部門推搪。

    駕駛者則點出事實,派“牛肉乾”絕不手軟的執法部門,對於這類咪錶泊位內私家車無人入錶、疑長期被人濫用的情況,未見執法;即使有違泊車輛被鎖,卻原封不動長期未被移走,只要日後繳交鎖車罰款即了事,其費用對比長期泊車開支更划算。議員質疑是當局因存放違規車輛的停車場“爆棚”,致遲遲未能拖走道路上的違規車輛,有法不執。

    至於那些沒有被規限為禁止泊車、又沒有劃定為收費泊位、地方相對空曠不妨礙路面交通的地方,早就被不少老舊車輛長期佔據。交通法規定,這類免費泊位絕非“自由化”,其連續停泊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天。實際搜證操作卻未必經得起推敲,難道執法者祇需抹拭車廂灰塵,就可判斷泊了多少天?

    視而不見祇會助長違規歪風,更對其他駕駛者不公平;法律漏洞若不填補,更會讓違規人士鑽盡空子,激化矛盾。早在回歸前,已有擬訂修車場規章的工作,但空轉十多年無果,始終未上議事日程。當年亦有意見闢建修車大樓,把所有修車行遷入營運,惟操作成疑,加上業界反對,終與修車場規章同樣無疾而終。

    政府正推動泊車路外化,加上輕軌等工程上馬,臨時封閉以至撤銷部分路邊泊位在所難免,街道泊位買少見少。社會難忍泊車位被長期霸佔、甚至被公然利用作為車輛展銷場,這類自私自利的行為,當局若束手無策,不但泊車難問題雪上加霜,其“看得見的不公”更可能激化人們對交通問題的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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