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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外僱法修文促過冷河嚴謹 [打印本頁]

作者: didi    時間: 2013-2-1 09:24     標題: 外僱法修文促過冷河嚴謹

職務改為職業   防止博炒轉工

    外僱法修文促過冷河嚴謹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與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等政府代表開會,細則性討論《聘用外地僱員法》修訂案。法案容許外僱中止合同後有六個月“過冷河”,可留澳搵工,但新、舊工作須為同一職務。三常會認為“職務”文意不妥,恐有灰色地帶,帶來新的跳槽問題,建議改為“工種”或“相同職業”等字眼較好。三常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政府認同意見,條文可寫得更嚴謹。
    他強調,法案雖然允許外僱六個月內在澳搵工,但仍需遵守出入境留澳時間規定,且後者優於前者,即使外僱有六個月時間搵工,但若護照到期就要走,不會因“過冷河”而延長留澳時間。三常會正待政府修改法案文本。
    “外僱法”修訂案內容不多,主要針對“過冷河”制度,防止有人“博炒”轉工,但被批評小修小補,未解決勞資雙方在法律生效後所遇到的大量問題。會議於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有議員建議當局完善外僱的退場機制,政府稱是次修法針對“過冷河”,承諾日後研究完善退場機制。
    鄭志強解釋,“過冷河”有大、細之分,“大冷河”即外僱的逗留許可被廢止後,要立即離澳,六個月內不可獲發新的逗留許可。
    法案在“大冷河”基礎上設“小冷河”,允許外僱在幾種情況下,可於六個月“冷河”期內留澳搵工。四種情況分別是,僱主獲發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合同、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或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不過,外僱在六個月內再次受聘,新工作的職務須與最近一份合同所獲准的一樣,以防止家傭轉做博企工作等。三常會認為“職務”兩字有問題,政府稱可考慮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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