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使用規則
根據資料顯示,目前本澳行駛車輛總數約二十萬架,輕型汽車和電單車合共約佔九成,所以,公共停車位的需求一直在增加。
為了逐步改善泊車問題,近年政府興建了多個公共停車場,而且在各街道增設了停車場訊息顯示屏,讓駕駛者預早了解各停車場剩餘車位數量,掌握停泊車輛的地點。
政府採取不同的措施,目的是方便駕駛者,但是,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時,也要遵守使用規則。有關規定,已規範在第三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內。
進入的限制
公共停車場是對外開放的,一般車輛都可使用。但是,營運公司可按照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某種車輛進入,包括可在公共停車場外裝設標誌,禁止可能妨礙停車場運作的車輛進入或在場內通行。例如超過九座位或總重量超過三點五公噸,又或可能危及停車場安全的車輛(例如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亦可在專用規章內,對超過九座位或總重量超過三點五公噸的車輛使用條件加以限制。
至於電單車,營運公司也可在專用規章內訂明禁止電單車使用停車場。
營運公司除了可以限制某些車輛進入之外,也可以禁止非使用停車場或可能妨礙停車場正常營運的人進入或在場內通行。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而且要繳交倘有應付的泊車費和移走與存放車輛的費用。
泊車票的分類
使用公共停車場是要繳費的,費用一般按小時或月計算,如果法律允許該公共停車場設立私人泊車區域,便可以年票的方式讓泊車人使用該區域的泊車位。如果年票的使用者將車輛停泊在公共泊車區域的泊車位內,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並要支付相等於二十四小時泊車的費用。
公共停車場內公共泊車區域的繳費方式,分為按小時收費的普通票(部分公共停車場接受以“澳門通”繳費)、非留用車位月票和留用車位月票,月票的數量可根據公共停車場容量的百分比定出。在特殊情況下,停車場的營運規章內,可以釐定泊車位的其他使用方式和特別收費,用於不同時段或月份。此外,月票是不得轉讓的,如轉讓月票,除了可被罰款五千元外,還會喪失泊車位的停泊權。
保管泊車票
泊車票,是能夠顯示車輛進入公共停車場的時間和區分收費類別的證明,所以,持票人要妥善保管。如果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但未能出示停車場的泊車憑證(例如普通票或月票),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並要支付相等於二十四小時泊車的費用。另外,法律還規定,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將普通票、月票或年票破壞、更改或損壞,都可被罰款二千元,而且要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濫泊
使用公共停車場,除了要遵守以上規定以外,在停泊時也要遵守泊車規定,也就是不可以停泊在他人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內、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或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的地方,又或一輛車不能佔用多於一個車位,否則會被視為濫泊。此外,除了月票使用者和事先與營運公司以書面另訂協議者之外,公共停車場的連續泊車期間上限為八日。超過八日,也會被視為濫泊。
根據法律規定,濫泊的駕駛者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同時,車輛亦可被鎖車,三小時後會被移走,此時,濫泊的駕駛者還要繳交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廿五條、第廿七條、第卅一條、第卅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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