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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中介牌可寬發重監察 [打印本頁]

作者: didi    時間: 2013-4-10 09:33     標題: 中介牌可寬發重監察

政府從善如流,盡快向新入行和外地人開放地產中介技能試,同時密集開考以盡快滿足法律規定的技能鑑定要求。只要全心全意便民,便可以減少行政部門與市場、行業和個人的矛盾。
    任何法律法規都以公衆利益為依歸,樓價高企動輒數百萬,許多人投入全副身家,如何保障投資者權益非常重要。以牌照提升行業專業水平,對行業健康發展亦有好處,故各方一直以來都認同設立考牌制度。
    任何職業都可以透過資格認證來提升專業水平,資格認證無疑是入行門檻,要跨過門檻就必須自我提升。故認證門檻應該是技能的門檻,而不是權利的門檻,所以政府原先計劃三年內不接受新人和外地人報考,才會引起坊間的非議。
    盡快開放新人報考,為新人入行打開了大門,能否投身行業靠能力,至少沒有行政指令限制個人自由就業的權利。接受外地人考試,但是否發出牌照則由房屋局定奪,取得牌照是具備在本地執業的前提條件,這個做法尚可理解。一來負責考試的非行業監管部門,無權直接發出執業牌照;二來牽涉到輸入外地從業員的問題,在本地人就業優先的大原則下,政府是否發牌可以掌控。不過,亦要考慮到行政工作的效益問題,避免工作重疊,浪費公共資源。
    外地人能否進入本地工作,已有其他法規和部門在執行,如業界所指的政府可以根據市場勞動力供求關係而決定是否發出藍卡。理論上,藍卡的發出已充分考慮本地人就業優先的問題,故發牌部門或未必需要在發牌工作上考慮相關問題。然而,牌照的發放應否考慮整個市場的供求總量?
    事實上,其他地區的經驗顯示,確實有不少職業透過牌照發放的控制來提高從業員的稀缺性,從而提升一種職業的待遇和工作環境,甚至社會地位。但通常是由行業團體和機構執行,很少由政府執行,除非牽涉公衆安全。由行業團體和機構執行,雖有明顯的保護意識,但可避免由行政部門執行的角色衝突和弊端,比如限制公民權利的矛盾和尋租的風險。倘發牌重任交由行業團體和機構,則必須是具備高度權威性的。
    提高本地房地產從業員的專業性,這一點相信沒有人反對。透過提高專業性和發牌制,整肅從業員隊伍,減少哄抬樓價的機會,這一層用意多少也被包含在考試和發牌制度的設立之中。故發牌制應該更多地着眼職業操守,重點工作應該是發牌後的監察,比如接受投訴、執行處罰和吊銷牌照等。


    春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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