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無憑無據難追討 買家有權撤銷
當局:樓花合同成法律依據
法務局長張永春表示,因過去買賣合同內容過於簡陋和欠缺透明,因此制訂了法案中的附件第七條“合同必要事項”,不過有關部分在法律上屬民事要求,不按附件亦不屬行政違法,但買家有權在一年內提出撤銷合同。重申其制訂目的在於提高買賣雙方間的透明度,並成為真正依據。
馮志強稱,如物業屬樓花,距離收樓仍有很長日子,而“合同必要事項”中若花園會所等康樂設施,作為公有部分如何分配?能否將會所面積不涉及公用面積,作為發展商業權,毋須每個單位承擔。一般情況下小業主未搬入不會繳交管理費,當局如何監管?
張永春表示,“合同必要事項”指交樓後需包括簽署合同時已有的規定項目。不過發展商和小業主雙方可在簽署樓花買賣合同時約定,在項目規範內容裡因應雙方情況再增加,“合同必要事項”目的在於合同化。因過去的樓花買賣合同內容太簡單,造成買賣內容透明度低,對消費者保障不足。若法案通過,將來以合同內容為真正依據,避免無憑無據、出現爭議時消費者難追討。除法定的、不可自由約定的項目之外,“合同必要事項”法律上屬民事要求,若沒按附件要求亦不構成行政違法或處罰,惟買家可在一年內提出撤銷合同。
此外,在大廈管理問題方面,指管理工作在《民法典》有強制規定,惟大型樓盤並非發出入伙紙後,小業主可立即成立業主會,期間可能拖延多年,小業主無法按規定成立業主會,更不能自行聘請管理公司,一般由發展商屬下或代聘管理公司,法律定出花園會所等屬公有設施便是填補真空期。屆時若住戶已達到能成立業主會的數量,便可直接按《民法典》,由業主會聘請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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