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法生效前簽訂的樓花合同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已在六月一日起生效。《樓花法》中的“在建樓宇”(即“樓花”),是指計劃興建、正在興建、已完成興建但仍未獲發使用准照(俗稱“入伙紙”)的不動產(例如別墅),或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確定登記的不動產(例如多層住宅大廈)。
按照《樓花法》規定,發展商銷售“樓花”須獲發預先許可、“樓花”買賣合同須包含必要事項、立約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未辦理物業登記的“樓花”不得轉售或抵押。
然而,在《樓花法》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會否受到該法的影響?按照《樓花法》規定,該等合同繼續有效,但如買家在法律生效後擬將“樓花”轉售,須先辦理“樓花”的物業登記,否則將無法申請“樓花”轉售合同的公證認定;又如擬將“樓花”抵押亦然。不過,在辦理上述“樓花”的物業登記前,有關的樓宇亦必須已在物業登記局辦妥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
倘若未做分層所有權臨時登記的樓宇,在法律生效前已售出的“樓花”,發展商便須在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向物業登記局申請辦理臨時登記。如果發展商在九十日內仍未申請辦理有關臨時登記,那麼,法律生效前購買“樓花”的買家或抵押銀行亦可自行申請辦理該登記,而有關登記手續費則由發展商負擔。
另一方面,發展商在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申請辦理該臨時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所有已簽署的“樓花”買賣、轉售及抵押合同作物業登記,而有關合同一概豁免登記手續費,且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手續費將減少百分之十。
如果由小業主申請法律生效前的“樓花”買賣合同登記,又是否需要繳納手續費?按照《樓花法》規定,在法律生效前已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樓宇,在法律生效後一年內申請辦理法律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的物業登記亦可豁免繳納手續費。在法律生效前未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樓宇,如在辦理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後一年內,申請辦理法律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的物業登記,同樣可獲豁免繳納手續費。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關《樓花法》的規定,可致電土地工務運輸局(八五九○·三八○○)、消費者委員會(八九八八·九三一五),以及房屋局(二八五一·九七○九)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 / 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2、5至10條和第2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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