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案無跡象偽造文件瀆職濫權 不得上訴
終院不起訴陳麗敏
【本報消息】事先張揚的“墓地門陳司預審案”,昨日約中午十二時由終審法院揭盅,預審法官宋敏莉在判決中認為,案中沒有充分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觸犯輔助人即歐寶蓮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故作出“不起訴批示”。法律規定,因預審直接由終審法院負責,其決定為終審決定,不得上訴。不過,歐寶蓮昨日下午三時半已向終院上訴。撇除該上訴是否可行,終院預審裁決在社會、政界及官場引起迴響。雖則陳司在此案“甩身”,特區亦避過一場重大政治危機,但“墓地門”事件尚未結束,因此而起的“譚李涉嫌瀆職案”正排期開審,餘波未了。
歐寶蓮仍提上訴
特區政府昨發新聞稿,稱會尊重終審法院的這項終審決定。陳司大假至本月二十日,暫未有正式回應,但據聞為陳司代表律師的山度士,昨在終院門外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明知終院是終極關卡,但有人或會就不起訴批示上訴。被傳媒問及陳司對判決結果看法,山度士表示“當然開心”,但不便進一步評論。
身為律師的歐寶蓮昨離開終院時已向傳媒暗示,尚有“墓地門”相關案件,事件未完。下午再接受採訪時指案件可上訴,因預審僅一名法官,終院可由其他法官受理,律師就要據理力爭,希望律師公會和立法會評論可否上訴。她強調與案中高官無仇無怨,但指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發假誓情況,至少另開了兩份卷宗。
終院駁回三指控
“墓地門”事件擾攘近兩年,案情錯綜複雜,檢察院、廉署先後介入(檢院、終院處理日程見附表),宋官的“不起訴批示”披露了更多案情,亦對事件有進一步分析。經預審後,宋官在全文廿五頁的批示中,駁回了歐寶蓮的三項指控。
就偽造文件罪,歐指民署在報告書中,隱瞞了其已故弟弟對澳門社會作出貢獻這一事實(歐曾向特首交補充資料作說明),旨在損害歐利益。但宋官認為,雖然民署報告沒有明確提到補充資料內容,但該資料是由特首辦送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隨後再送民署跟進。民署製作報告後,又由陳麗敏發表意見,再上呈特首審批,因此民署、陳麗敏及特首均應清楚了解補充資料內容。
綜合分析文件及證人證言後,宋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民署故意隱瞞歐提出的重要事實,並因此而提出否決申請的建議;亦沒有證據顯示陳麗敏在民署製作報告過程中施加影響,指示或授意民署不如實提供資料並提出否決建議,繼而在報告書上發表不利於歐的意見,並損害其利益。
無涉延遲交文件
就瀆職罪,歐指控陳麗敏知悉她已向檢察院檢舉、檢察院已開始調查下,向民署索取並留置相關文件,另所有關於墓地批給的文件在送檢察院前均送司長辦,使民署拖延交件,干擾檢察院調查。案情顯示,期間檢察院曾去信民署催交文件,司長辦有人員協助民署人員整理文件情節,出現疑似延誤等情況,由此引出了原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的涉嫌瀆職案。
宋官認為,不論司長辦有人員協助民署人員整理文件是否常見,問題關鍵在於,有否證據顯示司長辦人員曾借機拿走、扣留或調換相關文件,以至民署延遲向檢察院交件。據證人證言及陳麗敏陳述,民署雖曾將交檢察院文件影印了一份交司長辦,但姑且不論目的為何,即使做法並非正常程序,但都與民署相關人員涉嫌延遲向檢院交文件沒有直接關係,不能構成陳麗敏觸犯瀆職罪的任何跡象。
無證據虛報資料
就濫用職權罪,歐指陳麗敏在一○年八月九日及十日接受傳媒採訪及通過司長辦發出新聞稿,向公衆提供不實訊息,新聞稿中更有虛假成份,即《市政墳場規章》和《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生效時間。宋官認為,即使陳麗敏接受採訪時所言並不屬實,其行為並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偽造文件罪,亦不構成其他犯罪。另法律法規的生效期涉及法律問題,有不同理解屬正常。
綜合分析證據後,宋官認為,即使陳司對“內部規章”生效時間的理解並不正確,但考慮到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觀點問題,僅以司長辦發出說明的其中一點所述不實為由,不足以認定陳司涉嫌偽造文件及濫用職權。更重要的是,從主觀要件看,案中沒有充分證據顯示陳麗敏故意向公衆提供不實信息及虛報資料,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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