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青創援助計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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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uito
時間:
2013-7-29 14:49
標題:
青創援助計劃簡介
為鼓勵青年創業、促進經濟多元發展,早前,特區政府公佈了第一二/二〇一三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讓本地青年在創業初期,可以減少資金的壓力。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是一項免息的財務援助,根據法例規定,援助計劃的目的,是透過批給一筆須償還的援助款項,協助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經營商業企業。換言之,要申請援助,申請人在財政局需要有經營商業企業的登記。
援助款項用途
援助款項須用於在澳門經營的業務,亦須用於法律所規定的用途,包括:購置營運設備、裝修營運場所、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技術專用權或知識產權、宣傳、推廣活動或作為營運資金。至於援助款項的用途,由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負責監察。
首次創業澳青定義
至於何謂“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按照《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規定,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是指廿一至四十四歲、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而且他們在財政局登記現時的工商業活動前,須同時處於以下情況:一、從未在財政局以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名義申報開業;二、從未持有任一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法人商業企業主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額。
八月申請注意條件
根據第六六/二〇一三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規定,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由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接受申請,符合首次創業條件的青年,可以以經營商業企業(已在財政局登記)作為理由,向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提出申請。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一、如果該商業企業主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該人須為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如果以法人(例如公司或社團)名義登記,則該企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額,須屬一名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二、稅務狀況及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的情況符合規範;三、所經營的企業在澳門營運不超過兩年;四、持有經營有關業務須具備的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但還未開始經營相關業務除外。
所遞交的申請首先會由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分析且提出建議,再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款項。
提供擔保
援助款項獲批後,根據《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規定,受惠的商業企業主需要向政府提供擔保,至於擔保內容,會視乎受惠人的性質而異。如果受惠的商業企業主是自然人,他就需要以“債務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並且以相等於該款項金額的本票作為擔保,如果援助款項超過十萬元,更要另一名澳門永久性居民作為“保證人”,以承擔全數援助款項。
如果受惠的商業企業主屬法人,則該法人除了需要以“債務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且以相等於該款項金額的本票作為擔保外,還需要一名屬首次創業的澳門青年以“保證人”身份承擔全數援助款項;如果該援助款項超過十萬元,則還需要一名澳門永久性居民作為“保證人”,以承擔全數援助款項。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受惠的企業主最多可獲三十萬元免息援助款項,該款項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八年內清還。償還方式是分期支付,每半年為一期。不過,受惠企業主亦可於任何時候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款項。至於首期還款,就在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滿十八個月到期償還。如果連續兩期不償還或不償還最後一期援助款項,則援助款項的批給會被取消,受惠商業企業主應自獲悉取消批給的批示起九十日內,返還尚欠的援助金額。否則,就會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詳細內容,可向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查詢,電話:八五九七 · 二六○六或八五九七 · 二六一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〇一三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一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
89872233@dsaj.gov.mo
,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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