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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勿用假鈔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3-9-23 10:11     標題: 勿用假鈔

問:假若我不幸收到偽鈔,可以怎麼辦呢?
    答:市民和商戶如收到懷疑偽鈔,或發現有人使用偽鈔時,應立即通知警方,以便警方能迅速地對偽鈔個案展開偵查。切記不要為了轉嫁損失,而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偽鈔轉手,否則將會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將假貨幣轉手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
    問:早前有人向我展示數張仿真度極高的100元假港幣,並表示能夠充當正當貨幣使用,欲以每張30元賣給我,當時被我拒絕。請問出售假鈔的人到底觸犯了甚麼罪?
    答:根據這位市民的描述,為使偽鈔流通進行出售,因而向你展示偽鈔的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其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以任何方式,包括為出售而展示,將假貨幣或偽造貨幣,充當正當貨幣轉手或使之流通,處最高五年徒刑。
    本局特別呼籲市民,當遇到有人遊說購買懷疑偽鈔時,應堅決拒絕,並致電993通知本局。另一方面,如不幸收到偽鈔,不應將之作為收藏品,也不要將偽鈔撕毀或丢掉,更切勿嘗試再次使用,應將估計收到偽鈔的時間、地點、數量等資料提供本局,以協助警方早日破案。
    問:市民收到偽鈔後,應如何追討損失呢?
    答:製造假鈔和故意使用假鈔都是刑事犯罪,如果有人因此遭受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嫌犯提出索償。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上述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是指遭受犯罪損害的人。受害人有權以蒙受某一犯罪損害為依據,向嫌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一般而言,此等請求都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即使受害人未成為輔助人或不得成為輔助人,也不影響受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不過,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受害人不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以外獨立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司法警察局供稿)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的資訊,可參閱《司警通訊》及本局網頁(www.pj.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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