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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律師公會抨刑事法援費低 [打印本頁]

作者: didi    時間: 2013-10-7 09:47     標題: 律師公會抨刑事法援費低

律師公會抨刑事法援費低





司法援助是維護因經濟能力不足者同等依法受保護 (資料圖片)

    下限一千元   不滿調低金額無被諮詢

    律師公會抨刑事法援費低

    【本報消息】上月十六日行政長官批示在司法援助服務費表內增加附註,令刑事法援案的服務費下限調低至一千元。就此律師公會理事會昨發出新聞稿表達不滿,表示政府在調低有關金額上沒詢問過該會意見,並不同意調低有關服務費。該會將於短期內聽取律師及實習律師意見,以便適當地作出回應。
    處理案情甚耗時
    律師公會理事會在新聞稿中指出,司法援助給予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在司法訴訟過程中負擔司法費用者,透過司法援助來維護其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在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守則中,這是其中一項義務,乃由律師及實習律師依職權被委派為代理,為的是確保所有求諸法律協助者,皆可享有司法援助。
    按第一三卅二○一二號法律《司法援助一般制度》設立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在民事或行政案中委任法院的代理人,但不包括在刑事案件,且由該委員會釐定該等案件律師費金額。
    然而,於刑事案中的被告由法院委任律師及實習律師作為辯護人,法官在每一宗案件完結時釐定律師費。在上述案件程序中,大部分的進度是緩慢的,被委任的律師需花上不少時間來分析案情、前往監獄查問被代理人有關情況或撰寫訴訟文書。
    慣常做法取下限
    儘管如此,法院向來習慣在卷宗中釐定律師費之金額,只相等於服務費表的下限或接近該金額。依職權委派的辯護律師服務費表自一九九七年,至新的服務費表生效前已十六年未調整,十分不合時宜。當中經歷了多年爭議,並多次被要求對載於上述服務費表之金額調整。終於在今年四月二日,在徵詢澳門律師公會意見後,透過第五九卅二○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作出修改並公佈了新服務費表。儘管在該新收費表中已對有關金額作出調整,但仍未採納澳門律師公會提出的所有建議。
    在公佈上述服務費表五個月後,於九月十六日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刋登第二九七卅二○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在上述服務費表內增加了新的附註六,令在刑事案範疇,依職權委派的辯護人服務費之下限改為原金額的五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即訂定金額下限為一千澳門元。
    在實踐上,此舉意味着該等服務費之下限幾乎與舊法律所訂的金額相等。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慣常做法,可以預見在釐定服務費之金額上只會繼續相等於法律所規定的下限或接近該金額。
    損律師維權工作
    與第五九卅二○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不同之處,是政府在調低有關金額上,並沒有詢問澳門律師公會意見。該會認為政府應聽取他們的意見,因為此為律師要擔當的工作,且受影響的也是他們。
    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重申並不同意在刑事案中,依職權委派的辯護人服務收費的下限費被調低,此舉不但無法改善公平,且明顯損害獲依職權代理之律師履行其為維護澳門市民權利時所開展之工作。
    澳門律師公會將會短期內聽取律師及實習律師有關此方面的意見,以便適當地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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