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公務管理原理軌跡
違法批加價交局亂咁嚟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當中最叫社會關注、詬病的是第四罪,即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報告指交通局的行為脫離了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軌跡,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明顯是亂作為,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毋須訂協定
新巴服務運作兩年多,服務質素尚未達社會要求,交通局宣佈調費當日,社會不滿收費竟與服務脫鈎,反對聲不絕,幾經凍結、提升服務,最終只有新福利、澳巴有得加,維澳蓮運至今仍冇着落,不但告上法院,更稱因此要申請破產。社會最初認為只有“綠巴”出事,估不到報告指中途加費違法。
廉署指出,交通局用錯法律,現時新巴服務使用的“提供服務合同”根本不允許中途變更收費,只有一直沿用於公共巴士服務的“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才能。強調即使按交通局思維,政府僅“購買”服務,政府本身就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調升收費,無需與巴士公司訂立任何“協定”,如因應通脹、司機薪酬上升等,這是營運方事宜,直指交通局亂作為。
另外四宗分別是:
第一宗罪:違法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現行法律僅允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巴士服務,交通局卻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合同條款多處矛盾及違法,三家巴士公司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澳門巴士服務數十年都遵從批給制度,交通局一○年十月起突然改制,有法不依。
主動變被動
第二宗罪:越權違法訂定免稅事項。按基本法及《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規定,稅收由法律規範,機動車輛稅豁免權在財政局局長,交通局卻在巴士服務的“承投規則”中訂下條款,豁免巴士公司車稅,越權違法,令政府陷入違法作為狀態。
第三宗罪:承批公司的財產歸屬。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規定,批給到期後,用於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歸政府所有。因交通局用“提供服務合同”,當中無提及合同到期或失效下,巴士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該局回覆廉署時表示屆時會與有關公司協商解決,但此處理手法機會微、不合理,明顯違背公務管理思維及原則,亦違反適用法例,而且將政府由原來“話事方”變成“被話事方”。
第五宗罪:免責條款違反適用的法律。交通局利用“提供服務合同”相關法律,在“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有利於巴士公司的免責條款,即如出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事實,公司可被免除理應承擔的某些責任。但事實上,倘正確執行適用的法律及訂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就根本不允許免責條款。印證交通局胡亂引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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