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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今年1,851司機不讓行人 [打印本頁]

作者: 綿羊    時間: 2013-11-20 16:32     標題: 今年1,851司機不讓行人

今年1,851司機不讓行人





行人胡亂過馬路也會被檢控


斑馬線不讓行人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223市民亂過馬路遭檢控

    今年1,851司機不讓行人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訊:為落實交通安全出行的理念,同時為免車輛噪音滋擾居民日常生活,治安警察局將繼續加強打擊駕駛者在斑馬線前不讓先、行人胡亂橫過馬路,以及加強抽查機動車輛排氣系統運作期間發出之聲量超標等違規行為。該局冀持續透過執罰,以及不同渠道的宣傳教育,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識。
    根據該局數據顯示,今年一至十月,在接近斑馬線前沒有適時減速或停車,讓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通過的駕駛者共發出一千八百五十一宗檢控。因不使用行人天橋或隧道等過路設施、攀越路沿圍欄或穿過車行道中央分道帶、又或不遵守交通燈訊號的人行橫道上通過馬路之行人共發出二百二十三宗檢控。此外,亦逮檢車輛排氣系統發出的聲量,至今已有三百○五架次車輛被帶返交通廳受檢,當中排氣噪音超過法定上限的違規個案有六十一宗。
    根據《道路交通法》及《道路交通規章》規定,不論是否在斑馬線前,倘駕駛者沒有減速或在必要時應停車,甚至加快車速穿越,不讓行人先行,最高可被科罰金二千五百元;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有相關過路設施而行人不使用,可被科處罰款三百元。機動車輛發動機運作期間,排氣系統發出之聲量強度超過法定上限者,可被罰款九百元或一千五百元。
    一直以來,該局面對不規範的交通行為必定認真處理,交通廳專責行動小組以至每天在本澳大小街道巡邏的警務人員,對於各種違規行為,不論舉報或巡查發現,均會竭力執罰,以起阻嚇教育之效。
    此外,該局亦會配合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監察系統,繼續檢控其他違規行為。
    治安警察局呼籲市民大衆應遵守交通規則,顧己及人。行人應使用交通設施橫過馬路,駕駛者亦應禮讓行人,切勿非法改裝車輛,行車期間注意車速及保持安全距離。人車禮讓,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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