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公佈研究 稱規模要適度
澳人澳地未必平靚正
繼澳大後,另一受政府委託研究“澳人澳地”合理性的理工學院,昨日發表“澳人澳地”經濟法律分析研究成果。報告預估,“澳人澳地”小市場由於需求強勁,“又平又靚”的願望未必可充分實現,並應有適度規模,非越多越好。理工學院認為,“澳人澳地”應以保障居住權為宗旨,排斥投資需求。至於具體的申請限制、土地資源、“澳人”定義為何,需下一步探討。
澳人定義需探討
負責研究的理工團隊成員楊允中、顧新華、盛力、李燕萍、謝四德等,昨日下午三時在理工學院匯智樓六樓會議室,發佈已研究四個月的“澳人澳地”經濟法律分析研究成果。研究主要運用經濟學理論及從法律角度探討“澳人澳地”的合理性,為公衆討論、政府決策提供理論基礎。經濟學方面,主要涉及消費者選擇理論、部分均衡模型、一般均衡模型、房屋過濾理論和福利經濟學理論。法學方面,主要探討“澳人澳地”與澳門基本法、土地法和公共房屋法律制度的關係,並提出政策建議。
研究團隊指出,“澳人澳地”應以保障居住權為宗旨,排斥投資需求,具體的申請限制、土地資源、“澳人”定義為何,需下一步探討。引入“澳人澳地”小市場,私樓樓價可能下降,經屋需求可能下降。“澳人澳地”小市場由於需求強勁,價格保持在相當水平,“又平又靚”的願望未必可以充分實現。社會總福利由相對富裕階層的福利和相對不富裕階層的福利共同組成,兩部分居民一定程度上有利益衝突,政府需要兼顧、平衡,故“澳人澳地”規模要適度,並非越多越好。
有別於經屋制度
報告提到,在居民收入增加、外來資本增加、收入差距拉大下,增加“澳人澳地”供應可提高社會總福利,“澳人澳地”具有合理性;相反,在收入增長放緩、外資流入減少、收入差距減少下,增加“澳人澳地”供應,社會總福利可能會下降,此時“澳人澳地”的合理性會減弱。因此,“澳人澳地”需因時制宜、與時俱進,較適宜採取保守和穩健的策略。
法律方面,報告指出,本澳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中,並不存在排斥“澳人澳地”的絕對條款。無論是澳門基本法中的土地國有規定,還是土地法中基於公共利益的批給制度,都為“澳人澳地”制度建設提供了空間。“澳人澳地”必須與經屋制度有所差別,才具有獨立的制度空間。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嚴格規範的流通模式,以及在建造方式、產權歸屬、持有年限、繼承和管理等與經屋制度保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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