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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特首訂薪因責任不因人 [打印本頁]

作者: didi    時間: 2014-1-3 09:52     標題: 特首訂薪因責任不因人

特首訂薪因責任不因人





鄭志強


三常會昨細則性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法案。

三常會認同法案合情合理合法

特首訂薪因責任不因人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性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法案,聽取了法律顧問意見,主席鄭志強多次重申,法案旨在調整制度而非針對個人。三常會認同法案建議的調整“合情、合理、合法且有需要”,但促政府完善官員問責及績效評核制度,回應社會及議員要求。三常會月中將與政府代表開會,有信心很快完成細則性討論及簽意見書。
無得返轉頭
會議昨日上午十一時進行,鄭志強會後稱,法案在大會一般性表決時討論激烈,三常會昨達成共識,日後只會遵從一般性通過了的原則進行細則性討論,只針對條文完善、釐清一些問題,“無得返轉頭”。就社會關注特首薪酬是高是低,鄭志強表示,回歸時特首和主要官員的薪酬“照搬”前澳督及前政務司,並無調整。至二○○○年制訂現行法律時,當年立法會主席更指出,特首與澳督、司長與前政務司的職務並不相等,但兩者薪酬沒有任何分別和改變。特區政府訂定薪酬制度時,不是以人來訂定,而是整體訂定,每個法院、職位的薪酬不因人而定,是因等級、責任的重要性而定。
執手尾有責
他又指出,澳門公職薪酬有兩種制度,即薪俸點制度及與行政長官薪酬掛鈎的絕對金額制度,前者主要是公務員,後者針對政治據位人,包括特首、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及行政會委員。然而,多個範疇的公務員職程和薪酬制度近年均有所調整,且設有追溯期,唯與特首薪酬掛鈎的公職人員薪酬制度十多年來一直未動,衍生出現法案。立法會有責任“執手尾”,解決兩種制度間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如司法官多年沒有加薪等。無論薪酬制度如何,公職人員薪酬都由公帑支付。三常會有必要向政府提出要求,促盡快完善官員問責及績效評核制度,以回應社會及議員的要求。
鄭志強認為,現法案倡增加薪酬百分之十,實比過往公務員職程、薪酬制度調整的幅度都要低,可見政府的誠意及政治責任感,遺憾法案的陳述理由及數據都不充分,產生不少爭議。他稱,昨日會議未討論過,亦沒有條件討論掛鈎制度存廢問題,因這涉及整個特區的薪酬制度,屬重大改變,如有需要可提醒特區政府適時檢討,但已非法案討論範疇。
按法案建議,特首薪俸連同交際費調升後,每月總薪為二十六萬九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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