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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muito    時間: 2011-9-12 09:14     標題: 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8.26見報

近日一名香港富商遭勒索近一億元的案件,成為港澳兩地坊間熱門話題。據傳媒報導,一名約五十歲的香港已婚商人在酒吧消遣時,遇上任職公關、年約三十多歲的內地寡婦,從而發展婚外情,並月花近八萬元包養。但相處不久後,情婦開始向這名富商苛索金錢,並揚言威脅其家人的安全,涉嫌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元。富商無奈下投降,先後支付共一千萬元掟煲費,但情婦仍死心不息繼續纏擾。最終富商向警方報案,而案件日前亦於香港法院開審。

有關勒索這種犯罪,相信大家從新聞或電視劇中均會有所接觸。而無論香港或澳門,勒索行為均為犯罪。在澳門,《刑法典》中規定勒索行為屬犯罪,任何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用暴力或重大惡害作威脅,強迫他人作出使其有損失的財產處分,可被判處最高監禁八年。

有人可能會問,勒索金額的多少,會否對判刑的輕重有影響呢?例如上述案件中,富商的情婦多次勒索合共近一億四千萬的金額,事實上的確會對判刑輕重有影響。《刑法典》規定,若勒索涉及的金額屬法律規定的相當巨額(即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有關刑罰最高可加重至判監十五年。

勒索犯罪的情況可說是層出不窮,在今年年初,澳門亦曾發生過這樣的一種情況:據傳媒報導,一名五十多歲的裝修工人在白朗古將軍大馬路拾得一個放有通行證、手提電話及鎖匙的手袋,隨後根據袋內字條的電話號碼聯絡物主,然而他並沒有一番好意地把手袋歸還,相反他向物主表示需付茶錢才願意交還手袋,且貪得無厭地多次提高茶錢至金額一千五百元。事主有感對方貪得無厭,於是報警求助,最終警方亦將該裝修工人拘捕。這種情況下,除了會觸犯勒索罪外,同時亦會涉及拾遺不報的犯罪。所以遇到拾得失物的情況,若知道物主是誰,便應將其歸還;若不知物主是何人,就應以適當方式作出公告(如刊登報紙),又或通知警方(當物品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幣二千元,法律亦規定必須向警方報案)。

受貪念的驅使下,人有可能會做錯事,事實上亦有數之不盡的犯罪均是因一時貪念而生。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利益,最終亦只會難逃法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96條、200條及215條,《民法典》第1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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