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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八號波上班擬列工作意外 [打印本頁]

作者: 綿羊    時間: 2014-11-20 13:55     標題: 八號波上班擬列工作意外

八號波上班擬列工作意外





丁雅勤、梁慶庭、潘志輝介紹法案。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中的工作意外

    修法增四項    僱主須購員工風球險

    八號波上班擬列工作意外

    【本報消息】行政會昨公佈《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律草案,擴大了工作意外保障,由過去的五項擴大至九項,擬規定八號風球或以上期間,僱員返工前或放工後各兩小時內,直接往返住所和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列為工作意外;又強制要求僱主為八號風球或以上期間仍要返工的僱員購買風球保險,若僱員肯定豁免返工就毋須買該等工作意外保險。
    部分條文過時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及勞工局副局長丁雅勤,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草案。《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一九九五年頒佈,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尤其風球下的保障。是次修法旨在加強僱員在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權利保障,改善損害彌補制度的效率,特別是履賠方面。
    五項擴至九項
    修法重點是擴大、明晰工作意外的範圍,由過去的五項擴至九項(詳見附表),新增四項工作意外包括:一、規定八號風球或以上的熱帶氣旋懸掛期間,僱員返工前或放工後各兩小時內,直接往返住所和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二、在僱主許可下,僱員乘搭由僱主或相關提供的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住所和工作地點途中的意外;三、勞工駕駛由僱主或相關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的意外;四、勞工參加培訓活動,進行緊急醫療護理,保護他人或保護僱主財產等情況下受到侵害或患病。
    保費僱主負責
    現行法律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但列八號風球為不可抗力即無保險。故法案建議,如僱主預見僱員需在八號風球或以上時返工,就必須購買風球相關保險,否則屬違法。僱主除要支付意外彌補的法定給付外,還要行政處罰。若僱主肯定豁免僱員在上述風球下返工,則毋須購買相關工作意外保險。潘志輝稱,所有保費要由僱主負責,僱員付保費即違法。過去與風球相關的爭議並不多,保險業界已為修法作好準備,若法案明年獲立法會通過,也不用等現時的保險合同到期就可更新,相關保費約為年薪的百分之○點四。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每半月須賠償
    法案又明確規定了責任實體履行工作意外補償給付的期間,即僱主或保險公司自取得有關特定給付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便要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特定給付。暫時無能力的損害賠償方面,責任實體自取得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計算一次,並支付受害人損害賠償的給付。
    針對過去通報的不清晰,法案規定了僱主向勞工局通報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時間和程序。如意外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如不屬上述情況的工作意外,即五個工作日內要通報。另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所有職業病個案,不論後果為何,應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關職業病起的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不通報要處罰。
    無修煙害致病
    年來娛樂場控煙問題爭議大,員工其一訴求是將由二手煙害引發的疾病列為職業病,但丁雅勤昨回應傳媒稱,該局會適時檢討附於相關法律的職業病附表,今次修法並無修訂。意味着博企從業員的訴求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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