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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不當持有吸毒器具設備的刑罰 [打印本頁]

作者: 王腳立    時間: 2014-12-8 09:22     標題: 不當持有吸毒器具設備的刑罰

不當持有吸毒器具設備的刑罰

    吸食毒品可被判刑,哪麼持有吸毒器具或設備是否亦屬刑事犯罪?鑑於吸毒具有相當嚴重的禍害,刑法不但禁止吸毒行為,也禁止不適當持有吸毒器具或設備的行為,如吸毒者被發現同時持有吸毒工具,則可兩罪並罰。
    按第十七卅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及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十五條規定,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例如可待因、可卡因、大麻、冰、氯胺酮、安定等),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此行為屬犯罪,因此任何人如發現疑似用作注射毒品的針筒,或在娛樂消遣場所和酒店發現吸毒工具,均應向警方舉報,以便警方採取行動,拘捕有關涉嫌吸毒者及不當持有吸毒工具的人士。
    註:如欲了解更多毒品犯罪方面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該局網頁(pj.gov.mo)。
作者: waterpool    時間: 2014-12-8 18:36

不當持有吸毒器具有罪, 但如何分不當或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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