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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共停車場泊車規定2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4-12-29 07:10     標題: 公共停車場泊車規定2

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在“公共道路上泊車”的規定,今天則會介紹在“公共停車場泊車”的內容。本澳地小車多,因此不少駕駛者都會經常使用公共停車場。因應需求,近年政府興建了多個公共停車場。駕駛者不論使用任何公共停車場時,都應留意有關的使用規則。

    甚麼車輛不可駛入公共停車場?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現時全澳共有三十多個公共停車場(其中大部分公共停車場同時設有電單車泊車位)。公共停車場是對外開放的,一般車輛都可使用。不過根據第三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停車場的營運實體可依法規定禁止某種車輛進入。包括在公共停車場內外裝設標誌,禁止可能妨礙停車場正常營運的車輛進入或在場內通行:例如超過九座位、總重量超過三點五公噸、又或可對停車場內構成危險的車輛(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等。亦可在專用規章內,對超過九座位或總重量超過三點五公噸的車輛使用條件加以限制,以及訂明禁止電單車停泊在停車場。

    假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而且要繳交倘有應付的泊車費,以及移走與存放車輛的費用。

    如何租用公共停車場的“月租車位”?

    有使用過公共停車場的駕駛者都會知道,使用公共停車場是要繳費,費用一般除了按小時計算外,亦有按月計算的月租車位,有關泊車費用,就分別以“普通票”和“月票”的方式支付。

    有關月租車位方面,法律規定停車場的營運實體,須按照規定的月票數量,向支付月費的人發出月票又或給予續期。如果是首次購買月票的情況下,由於法律規定“該票應按登記的次序發出”,所以便須按照登記的次序購買。持有月票的使用者,可在相關月份,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使用停車場。

    可否把“月租車位”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

    法律規定,公共停車場可根據其容量的百分比,訂定發出月票的數量。例如,根據第三三八卅二○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栢寧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內規定,栢寧停車場的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衆開放的輕型汽車車位的百分之四十及十二。

    由此可見,月租車位的數量是有限制的,法律亦有規定不可把月租車位私下轉讓給他人使用。因為按《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月票是不得轉讓的,如有違反,除可被罰款五千元外,同時亦會喪失泊車位的停泊權。

    泊車時遺失普通票,有何後果?

    駕駛者可於停車場入口處,為其車輛提取一張普通票,並於離開時支付停泊車輛的費用。由於該票是顯示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和區分收費類別的證明,所以持票人必須妥善保管,否則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並要支付相等於二十四小時泊車的費用。另外,不論故意或過失,將普通票或月票破壞、更改或損壞,都可被罰款二千元,並可被追究倘有的刑事責任。

    在公共停車場泊車有否時間上限?

    除了月票使用者,又或事先與營運公司用書面另訂協議外,公共停車場的連續泊車期間上限為八日,超過有關期間泊車會被視為“濫泊”。根據規定,濫泊車輛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以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而有關車輛亦可被鎖車,三小時後會被移走,此時亦要繳交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佔用他人留用車位有何後果?

    由於公共停車場對外開放,所以法律亦規定在停泊時有若干規定要遵守,以免妨礙他人使用。假如把車輛停泊在他人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內、阻礙其他車輛進出、又或以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一律均視為“濫泊”。根據法律規定,同樣可被罰款一百五十元,以及繳交應付的泊車費。有關車輛亦可被鎖車及移走,這時移走和存放車輛費用亦須繳交。

    如何即時了解哪裡有泊車位?

    為方便駕駛者在泊車時,即時了解公共停車場的剩餘泊車位數量,特區政府設立了相關網頁及手機應用程式,駕駛者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tc/carpark_realtime.aspx),又或透過“交通資訊站”手機應用程式(包括中、葡文的 iPhone及 Android版本),即時了解公共停車場的泊車位資訊。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三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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