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揭露澳門大學的公帑及公共資源運用竟由公變私,法律上完全無法監管。報告指出,澳大基金會的收益累計達八點二二億元,但基金會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於澳大的私法人,批評澳大根本無法監督澳大基金會。審計署又指出,在向澳大發出觀察報告後,澳大才在校董會會議上報告,成立的研究院已向內地不同單位申請並獲批合共二百多萬元人民幣款項,審計批評研究院是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模式,在法律上澳大與研究院不存在關係,欠缺法律賦予有效監管及控制權。另外,澳大提供的員工宿舍中,申請獲批的三十二人在澳門有自置住宅物業,五人更持有兩個住宅物業,報告指澳大員工宿舍的分配有違解決基本住屋需要的原則。
逾八億公帑基金無控制權
審計報告批評澳大籌備成立基金會時,由始至終只考慮以個人名義透過民法典的模式成立澳大基金會,基金會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於澳大的私法人,導致澳大無法實施監督及控制的權利,在管理及使用捐款上處於被動。澳門大學基金會由四名校董在零九年十二月以個人名義成立,屬私法人性質,至二零一三年,基金會收到的捐款及其它收益累計達到八點二二億元。審計報告認為,至少有其它兩種成立基金會的模式,既可以將捐款用作投資和將剩餘資產帶入下年使用,同時明確澳大與基金會的法律關係,但澳大籌備設立基金會時,沒有考慮到其它模式,更沒有分析各種模式的利弊。
審計報告又批評珠海澳大研究院缺乏法律監管,澳大在珠海設立的珠海澳大研究院,已向內地不同單位申請研究經費,至今獲批合共兩百多萬元人民幣款項。但卻欠缺法律賦予澳大有效監管及控制權。報告顯示,珠海澳大研究院先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模式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註冊成立。審計報告批評,研究院原本以澳大為股東的獨資有限公司設立,可對研究院適當監管和控制,但是研究院最終改以澳大教職員的個人名義舉辦,並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模式設立,在法律上,澳大與研究院不存在關係,欠缺法律賦予有效監管及控制權,在研究院的營運上必然承擔一定的風險。
員工有物業仍可平租宿舍
澳大容許在澳門已自置居所或正租用政府房屋的人員亦可申請宿舍,與政府只向未解決基本住屋需要的公務員或市民提供住房的原則相違背,亦存在未善用公共資源的問題。澳大橫琴校區提供八百三十五個員工宿舍,已落成的單位共四百二十八個,有二百八十六個申請獲批,其中二百一十七人持有澳門身份證,當中共三十二人在澳門有自置住宅物業,五人更持有兩個住宅物業。報告指澳大員工宿舍的分配有違解決基本住屋需要。
珠研究院欠法管存風險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是次審計結果,反映澳大於資源運用方面,與特區政府甚或整體社會於善用公帑及公共資源應有的原則與態度有所不同,令個別設施或業務運作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益及存在不必要的風險。澳大在處理籌備於內地成立研究院,以及於澳門成立的基金會的事宜上,均未顧及法律上各種設立模式的利弊,最終在未經深入分析的情況下,選擇與本身完全沒有法律關係的模式成立,結果使澳大錯失以適當的法律措施設立機構的機會。審計署認為,澳大作為一所已被法例賦予行政、財政及財產等自主權的自治機構,必須為本身運作上的管理行為負責,從關鍵源頭把關,確保按照謹慎使用公帑原則制定自身未來需求及規劃新校園建築,以確保日後能夠善用相關公共資源。
審計報告指出,儘管澳大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在使用公共資源時更應審慎考量,合理分配,力求避免濫用資源或權力,向社會各界及莘莘學子樹立現代化管理的良好榜樣。審計署建議澳大在處理重大決策時,必須加強法律意識,重視公共機構行之有效的工作常規,盡量作出妥善而便於監管的安排,排除各種潛在風險。
審計結果顯示,澳大以內部規章只規範大學內的員工,不涉及大學以外的人為由,把《澳門大學人事管理規章》視為不對外產生效力,沒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結果引致違反《澳門大學章程》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相關規定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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