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澳近日來接二連三發生多宗涉及醉駕及酒駕交通意外,釀成一人死及十一人傷亡慘劇。於本年一月二十二和二十三日上午均有私家車因酒駕失控越過行車線,撞向其他車輛肇禍;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又有私家車酒後無牌駕駛失控撞毀公園的鐵欄和石柱,一月二十七日凌晨,更有司機因酒駕在關閘附近將一人撞死。令人痛心的是,這些死傷者都是非常無辜的市民,就這樣白白失去他們寶貴的生命。觸目驚心的事實再次讓大眾憤慨不已,因為我們都有家人和朋友。看到醉駕這一馬路殺手一次又一次帶來的巨大危害,但現行相關法例判罰卻極輕,本人認為當局在檢討加大懲處力度上已刻不容緩。
世界上大部份國家或地區均視醉酒駕車為嚴重違法行為,並制訂法律條文禁止駕駛者飲用或攝取過多酒精影響駕駛能力;在一些國家,酒駕若造成傷亡則在法律上視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如在美國一些地方,酒駕撞死人可能會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而二級謀殺罪最多可判無期徒刑。內地近年為遏制嚴重的醉駕及酒駕行為,在二零一一年將醉駕入刑,而入刑以來,全國發生涉及酒駕、醉駕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數和死亡人數較「醉駕入刑」前同比分別下降百分之二十五和百分之三十九點三。(截止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效果。
反觀本澳,目前處理醉駕、酒駕的方法主要是罰款、停牌和監禁,而且即使是在監禁部分,司法官又往往判以罰金代刑,如早前在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施拿地馬路)發生的私家車自炒交通意外,肇事女司機被法院判以醉駕罪成,並被判以三個月徒刑,但卻准以九千元罰金代刑,禁止駕駛一年。比其他地區醉駕的判刑實在太輕,十分畸型。並且也反映出罰金代替刑罰的方式和罰金太少均難以對酒駕及醉駕行為產生阻嚇作用,亦嚴重威脅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有鑑於此,議員鄭安庭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根據澳門治安警公佈的二零一四年前三季交通意外數據顯示,司機涉嫌酒駕引起的交通意外數量達到五十四宗,同比上升近四成。這顯然與當局對酒駕駕駛處罰力度不夠,阻嚇力度不足有關。酒駕及醉駕事件不斷呈現上升趨勢,顯示法律對醉酒駕駛處罰力度不夠,阻嚇力度不足。社會上早有呼籲,修改對於加重酒後駕駛的罰則和醉駕以罰金代刑的做法,請問當局會否考慮提案修法?
二、澳門的醉駕事件不降反升造成嚴重的致命交通事故?證明現行《道路交通法》針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已不能達到預防和阻嚇的作用,當局何時會推出應急的遏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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