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終止外地僱員合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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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se1057
時間:
2015-4-12 11:20
標題:
終止外地僱員合同 (上)
近年,不少公司均有申請外地僱員來澳工作。另一方面,社會上雙職家庭日益增多,不少本澳居民亦會聘請外地家傭,以分擔照顧子女、老人或家務工作。不過,當僱主與外地僱員因各種不同原因而終止合同時,僱主可能會對應否支付賠償給僱員,以及應否支付僱員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用等有所疑問。其實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及《勞動關係法》,這些情況下法律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論僱主或外地僱員都應留意和遵守。
合同未到期,可否提前終止合同?
可以。法律規定,即使合同未到期,祇要僱傭雙方能夠達成協議,終止勞動合同時便無須預先通知對方及作出賠償。但要留意有關協議必須以書面訂立,並要清楚列明訂立協議日期及開始生效日期。
僱主可否單方面解除合同?
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時候,僱主亦可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例如:外地僱員無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上級命令;在沒有批准下,經常遲到、早退或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等),這些情況下僱主無須預先通知及賠償。不過,僱主須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員解除合同,並且簡述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僱主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便須向外地僱員作出預先通知及賠償。僱傭雙方可在合同內訂定預先通知的日數,如果合同內沒有訂定,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有關預先通知期就為十五日。至於賠償方面,會按照由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例如: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合同,外地僱員工作了八個月,還須工作四個月合同才到期,這時僱主便須向僱員賠償每個月三日,即總共十二日的基本報酬。
外地僱員可否單方面解除合同?
對外地僱員而言,如果有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例如:僱主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因過錯而違反工作上的衛生及安全規定等),有權獲得按上述“僱主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規定下計算的賠償。不過僱員要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主並簡述理由。
如果僱員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便須預先通知僱主,僱傭雙方可在合同內訂定預先通知的日數(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日數應少於僱主)。如果合同內沒有訂定,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則僱員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如僱員沒有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主有權收取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下周本欄會介紹有關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續期情況,以及有關外地僱員返回常居地交通費等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以及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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