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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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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5-11-16 10:27
標題:
假結婚後果
早前鄰埠報道,有佛寺的女住持涉嫌假結婚的案件,引起全城關注。雖然當地沒有明文的假結婚罪行,卻可觸犯“在法定聲明作虛假申述”、“向入境人員作出陳述”和“欺詐”的犯罪。所謂“一次假結婚,手尾有排跟”,事件如果在本澳發生,假結婚者,又會面對何種後果?
假結婚可構成犯罪
按照本澳法律,結婚是男女雙方為了建立夫妻關係、並以共同生活的方式組織家庭而締結的合同。不過,如果辦理結婚手續,並非以真正的夫妻關係和身份共同生活,目的只是為了協助一方取得當地居民的身份,以享受當地的福利及權利(例如透過假結婚申請當地居留權或到當地工作),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就是假結婚,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意圖取得進入本澳、在本澳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法定文件,使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的手段(包括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其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行為,可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因此,為了騙取本澳居留權而假結婚的外地人,會觸犯上述罪行。一經定罪,其逗留許可會被廢止,並須在澳門接受刑罰,刑滿後被驅逐出境。
本澳居民及組織假結婚者同屬犯罪
與外地人假結婚的本澳居民,以及組織假結婚的集團或中介人(例如在澳門物色單身居民,再組織他們與外地人辦理註冊結婚的人),根據《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因此,不論是直接參與假結婚的本澳居民,又或是協助、教唆他人假結婚的中介人,同樣觸犯“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假結婚衍生的問題
可能有人認為,收了金錢後與外地人假結婚,祇要不被人揭發,當對方成功申請來澳後,一切便告完結,大家各行各路。但是,他們沒有意識到,只要與假結婚的對象在法律上仍為夫妻,他們將受到各種規範夫妻關係的規定約束。
★夫妻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負有同居、合作、扶持、尊重及忠誠五種義務。當中的同居義務,是指夫妻雙方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義務,所以,當假結婚的對象成功申請來澳後,他便“有權”住在配偶家裡,變成“引狼入室” (例如他把家裡的財物拿走)。
★家庭居所的處置
夫妻共同生活的居所,法律上稱為“家庭居所”。《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要出售家庭居所時,即使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亦要得到配偶同意下才可出售。因此,雖然是假結婚,但如未能得到假結婚的對象同意,自己也不能單方面處置(例如出售、抵押)有關財產。
離婚的法定程序
假夫妻要離婚,也不是一時三刻可辦到的事。因為離婚必須依照法定方式進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包括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如雙方達成共識欲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須結婚滿一年後才可辦理;如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則只能進行“訴訟離婚”,提出一方須具備離婚理由(例如對方違反夫妻義務),且要委託律師辦理。當然,不管採用何種離婚方式,都要根據法定程序,亦非短時間內可以辦妥。
財產分割問題
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目前澳門有四種夫妻財產制度,在大部分的財產制度裡,離婚時,雙方就婚後所擁有的財產都須要與對方平分。因此,任何一方於婚後取得的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等,對方都可能會分得一半份額。
★扶養費支付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條規定夫妻間的扶持義務,是指彼此要提供扶養、互相照顧,共同承擔家庭開支等。即使是假夫妻,同樣有義務扶養及照顧對方,而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終結,因為離婚後,任何一方可能仍要向對方支付扶養費,直至對方再婚或死亡為止,可謂得不償失。
由此可知,一次假結婚,除了須受到刑法上的處罰外,更有可能“引狼入室”,輕則導致財物損失,重則危及自己與家人安全。此外,即使日後離婚,亦會涉及分割財產、支付扶養費等問題,可謂“手尾有排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18條,《刑法典》第25條,《民法典》第1533、1536、1548條和16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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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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