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律規範的士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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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1-10-9 10:01
標題:
法律規範的士營運
早前澳門懸掛八號風球,有的士以沒有購買“颱風保險”為由,增收車資,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不知大家對此情況有何看法呢?今天我們談談有關的士的話題。
說起的士,原來追溯過往已有一百多年歷史。早於一九○七年世界第一輛的士已於美國紐約出現。當時的計程儀錶是由修理鐘錶的工匠設計,和現今的計程儀錶相比當然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演變至今天世界各地對的士亦有不同稱呼。例如澳門和香港稱“的士”,內地則會稱為“出租車”,台灣稱為“計程車”,新加坡則稱作“德士”等。縱使不同地區對的士的稱呼會有所不同,但相信同樣不會接受的士違法經營。
澳門法律對的士載客事宜亦有所規範,根據《的士規章》規定,的士司機須遵守以下義務:例如載客時不可於車廂內吸煙、須循最短程路線行車、不可收取有別於收費表所定的法定車資等,違反有關規定的司機均屬違法,會被罰款。
的士司機原則上亦不能拒載,除非出現《的士規章》內明文規定的某些特別情況,的士司機才可拒絕提供接載服務,例如對明顯處於醉酒狀態的人、處於不潔狀況並因而影響的士整潔或對隨後的乘客造成不便的人、正在吸煙並擬在行程中繼續吸煙的人,對處於以上情況的人士,的士司機才有權拒絕接載。
在乘搭的士途中,假如乘客在車廂內吸煙、飲用或進食一些可使司機不適或影響的士整潔的飲品或食品時,司機亦可中斷對他們的服務。當然,此情況下的士司機亦有權選擇繼續接載乘客。
其實絕大部分的士司機都是按章守法,不辭勞苦地為市民和旅客提供接載服務。不過一旦乘客遇上違規司機時,則可記下車牌號碼、司機姓名或工作證編號、事發時間及保留的士發票等資料,向警員或在場的交通事務局稽查人員舉報,又或致電交通事務局交通事務專線(八八六六·六三六三)反映,齊心協力杜絕個別司機的不當違規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六六卅九九卅M號訓令《的士規章》。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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