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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懷孕僱員被解僱的賠償 [打印本頁]

作者: jose1057    時間: 2016-3-6 20:43     標題: 懷孕僱員被解僱的賠償


    近年,澳門職業婦女比例顯著增加,例如據最近三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女性投身社會比例持續上升,現時約佔總就業人口的百分之五十。
    雙職婦女要同時兼顧家庭與工作確實很不容易,尤其對於懷孕和產後的僱員來說,情況更甚。所以,保障在職婦女的權益尤其重要。
    法律保障在職婦女
    《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例如在招聘過程中,不能以性別作為考慮因素;薪酬、待遇方面亦不得因性別不同而有所差別。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
    產假是否有薪
    產假是否有薪,要視乎僱員是否工作滿一年而定。如果工作未滿一年,產假是無薪的;如果工作滿一年,產假是有薪的。不過,如果於產假期間工作滿一年,那麼,滿一年後的產假是有薪的。例如,某僱員放了三十六天產假後工作就滿一年,故餘下的二十天產假就是有薪的。
    懷孕期間被解僱的賠償
    除具有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解僱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的僱員。否則,須要向被解僱的僱員賠償五十六日基本報酬,而且這五十六日的賠償,不影響僱員收取其他應有的賠償,包括解僱賠償外,例如工作滿一年的僱員,如果遭僱主不合理解僱,可以獲得七日的基本報酬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 二〇〇八號法律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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