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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街拍放網易犯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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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6-5-1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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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放網易犯私隱
街頭隨手拍攝導致個人身份在當事人不知情下被識別,當事人有追究權利。
未徵得當事人同意 個資曝光可大可小
街拍放網易犯私隱
人手一部的智能手機,讓人人都可成為報料或揭密者,最常見的莫過於將街頭突發事件即時放上網公諸同好。但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提醒,若其曝光的資料可識別到個人身份,卻又未徵得當事人同意,隨時觸犯個人私隱。歸責的標準沒有“方程式”,要結合情節考慮,重要考量點是行為目的正當性,倘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則不算違法。
撞車片勿亂散播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包括影像、聲音、姓名、地址等可以確定個人身份的資訊,都屬於個人資料。馮文莊昨日總結個資辦去年度工作情況時解釋,一旦行為人在未獲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散播,就已構成觸犯個資法的要件。當下很多人將交通意外等事發現場的短片或照片放上網,在分享的同時,卻未有留心其中是否透露個人資料。
當事人有權追究
他舉例稱,有兩部車輛在大廈停車場的出入口互不相讓,導致交通擠塞,有人將照片放上網,涉事車輛的車牌號碼和當事人樣貌皆赫然可見。相片上載後,便有人陸續留言,當事人的工作機構、所住地等訊息被越揭越多,個人資料被逐一幾乎完全曝光。散播資訊人士的目的,可能只是將第一手現場資料與網友分享,但問題最終導致個人身份被識別,當事人就有追究的權利。
可要求拍者刪除
馮文莊重申,如果市民在公眾地方純粹拍攝環境,而不是聚焦某人,或拍攝純粹為欣賞而不是散播之用,原則上問題不大。但如果要作散播用途,且能從資料中識別到別人,法律上要求取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可以提出反對,可以要求拍攝者刪除,則拍攝者必須尊重。倘若被拍攝者是公眾人物,或已經同意或默示同意其相片將在媒體上發放,則拍攝人不會構成觸犯法律。
歸責須結合情節
不過,他表示歸責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否的標準,是沒有一套明確的“方程式”,須結合個案情節考慮。當處理個人資料時,目的必須正當,倘若做法是以公眾利益為考慮前提和出發點,則不算違法。呼籲市民多點易地而處,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發放資料時需要謹慎和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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