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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地主訴苦稱非迫政府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6-7-6 11:52     標題: 地主訴苦稱非迫政府


南灣湖C、D區多幅土地十多年未 發展,可能被冠以閒置地收回。
指南灣湖CD區到期未發展須尋解決方案

    地主訴苦稱非迫政府

    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南灣湖 C、D區土地批給期月底屆滿,如按新《土地法》規定,與C、D區多幅仍未發展的土地一併被收回及不予續期,將涉龐大利益問題。該集團董事會主席華年達直指政府一手造成今日的“禍害”,政府有需要採相應行動尋求解決方案;立法議員唐曉晴形容法律有不公義之處,提出釋法是希望排除“荒誕”方案。

    賠償係最後一步
    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擺龍門陣,於昨日下午三時在世貿中心蓮花廳舉行“新《土地法》對澳門投資、經濟及社會的影響”研討會。
    華年達在會上指出,現時的《土地法》實施情況不理想,一些大型項目被政府中止,產生不公平問題,有關法律需要修改。《土地法》對社會各界影響深遠,投資商並非要求政府補償,而是希望能發展應有項目,即使補償亦難填補引起的效益損失,尋求補償或賠償只是最後一步,強調投資者堅持到現在,是相信政府的體制及基本法的保障制度,最終希望能發展應有的項目。
    “禍害”當局造成
    他批評為何廿五年批給的限期不能延期,現時新的《土地法》帶來嚴重的“禍害”是政府一手造成,長期的影響在審視中,短期的影響仍要評價各個案的情況,需要政府採取相應的行動尋求解決方案,以科學司法的理念及尊重事實。他指行政長官承諾作出解決方案,仍相信行政長官能最終遵守承諾。
    提新土地法釋法
    因應南灣湖 C、D區土地批給期問題,立法議員唐曉晴已向立法會提呈對新《土地法》的解釋法案,他指出,解釋法案並非解釋一段文字,而是涉及整個法律原則,包括整個立法過程、以至法案生效後,政府在相關時段內的行為,都已展現出該法律存在爭議及合法的解釋資料,假如有人認為應直接修改相關法律,他認為會是更好的方案。
    排除“荒誕”方案
    唐曉晴指,《民法典》已清楚說明法律解釋的過程,至於會否有完全不正義的法律解釋出一個完全不正義的方案?他認為在法律解釋理論中,法律專家已排除有關問題。土地批租期廿五年的問題無論在舊《土地法》或新《土地法》可以是一樣,但解釋時只要有適當的解釋者,更能用於舊法解釋,假如事件發生在舊法,同樣可以解釋問題而不至於造成不公的解釋方案。因此每一條法律均需要解釋,只要通過解釋才能排除“荒誕”的方案,排除不符合人類或基本社會不接受的方案。只有排除有關方案後,其他的解釋方案才是解釋方案,因此並非字面問題,而是法律的解釋問題。
    搶地非公義法律
    唐曉晴否認透過今次研討會向政府施壓,假如土地法本身在立法過程中表達有問題,有需要適當解釋才能達到法律公正的效果。但假如由立法開始已存在“搶地”,認為該法律則非公義的法律。議員未想過會訂立一條不公義的“搶地”法律。至於政府是否願意解釋?他承認法律解釋時難時易。
    至於法院是否需要依法收地?假如經過解釋後,民意上仍展現一個“荒謬”的方案,則會期待法院最終一刻糾正,但認為並非每一次的期望都得以落實。他強調問題不在司法方面,假如強迫法官或任由法官作出不公義的解釋,這種做法是對法治的摒棄,是粉碎法治的做法。但假如政府一直對批租地的工程項目不批准,直至最後期限時仍未展開任何工程就展開收地行動,這種做法相當於詐騙甚至是“立法搶地”。現今社會無可能發生這類事件,因此寧相信現時發生的一切問題只是法律解釋問題,但遺憾是有人並不認同。
    應與閒置地區分
    立法議員歐安利形容事件就如一場足球賽,球賽因事暫停都會按賽例作出公平補時,南灣湖C、D區的項目,業主都希望動工而無法展開工程,社會應對C、D區的問題與其他閒置地區分,相信現有C、D區閒置地的承批人沒有要求新的批租期,亦並非要求延續土地利用期,只希望可補償當局導致土地發展受阻和延誤所失去的時間。他強調並無提出過不依法施政,但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亦有清楚寫明“合約平衡”的相關法律,在新《土地法》立法時有提出過如何與行政程序法典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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