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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何超明被控1,536罪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6-11-12 20:14     標題: 何超明被控1,536罪

逾八百罪競合減半

    何超明被控1,536罪

    何超明已被羈押約九個月,法院前日公佈終院預審法官本月四日將案件移交終院合議庭,排期下月五日開庭。何涉觸犯黑社會或創立犯罪集團、加重清洗黑錢、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公務上侵佔、公務上之侵佔使用、濫用職權等合共一千五百三十六項控罪。
    控罪較廉署調查嚴重
    法院雖未有披露具體案情,但從控罪顯示,何涉組織犯罪集團,自取或損壞公權物或扣押物,轉移不法利益,遠非廉署初步調查所指何涉嫌把檢察院工程外判給親屬及同伙開設的“空殼公司”這般簡單。
    據新聞稿內容,何被指控的四百三十四項“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和四百三十四項“濫用職權罪”兩者存在表面競合,亦即兩者之間為補充或吸收的關係,最終結果只會以其中一種罪名論處,故這部分何觸犯罪數只有四百三十四項,因此全部控罪的總數應為一千五百三十六項,非一千九百七十項。
    何被控的罪名中,以黑社會或創立犯罪集團罪刑罰最重。被指觸犯的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一款,即發起或創立黑社會者,處五至十二年徒刑;第三款,執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尤其是使用此等職務的暗語、暗號或代號者,處八至十五年徒刑;第五款,倘以上各款所規定的罪行由公務員作出,有關刑罰上下限加重三分之一。與之存在表面競合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處三至十年徒刑。
    雖然何被控千多項罪,但本澳刑罰競合後一般最高徒刑三十年。當年歐文龍經過三階段、歷時六年的審訊,最終被裁定受賄、清洗黑錢等九十項罪名成立,判監廿九年。
    其他被吿於初院受審
    另外,廉署早前公佈案件還牽涉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一名顧問及多名商人。其中商人包括兩名前檢察長親屬,當中兩名商人被羈押,亦有被禁止離境等。從法院新聞稿內容揭示,案件牽連九人,但因已退位的何為助理檢察長,故一審在終院,其他人將於初級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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