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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違法泊車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7-1-8 09:19     標題: 違法泊車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本澳目前註冊車輛總數達二十五萬輛,同時由於很多舊式大廈沒有建設停車場,因此不少司機會將車輛停泊在公共道路又或使用公共停車場。
    無入咪錶罰款鎖車
    在公共道路上,根據第卅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使用收費泊車位及收費泊車處時,應在停泊有關車輛後,立即繳付相應停泊時間的費用,不可超過准許泊車時間的上限,否則可被罰款。假如“無入咪錶”的時間超過一小時,則會被視為“濫泊”。除罰款外,濫泊車輛亦可導致鎖車。在鎖車三小時後,有關車輛將被移走。這時,因移走和存放車輛引致的費用由車主負責。
    車場泊車上限八日
    至於公共停車場方面,根據第卅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向停車場管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外,公共停車場的連續泊車期間上限為八日,超過有關期間泊車亦會被視為“濫泊”。根據規定,濫泊車輛可被罰款且須繳交應付的泊車費,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到場鎖車。鎖車三小時後,有關車輛會被移走,車主亦須繳交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移走存放車費調升
    有關移走車輛和存放車輛費用方面,根據第五二五卅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相關費用已由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調升,移走費用調升為:單車二百五十元、電單車七百五十元、輕型汽車一千五百元、重型汽車和特別車輛六千元。每日的存放費用調升為:單車二十元、電單車五十元、輕型汽車一百元、重型汽車和特別車輛六百元,作為司機應當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卅五卅二○○三號行政法規和第五二五卅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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