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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何超明判囚21年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7-7-15 21:09     標題: 何超明判囚21年


  前檢察長何超明貪腐罪成遭重判

  何超明坐囚車被押返監獄服刑

  何案宣判,警方在法院外架起圍欄。

  何超明由囚車押解往法院      
    逾千項罪成   賠七千五萬
    何超明判囚21年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一千五百三十六項罪名,案件經半年審訊,昨被終審法院裁定創立犯罪集團、加重清洗黑錢、詐騙等一千○九十二項罪成,判處單一刑期廿一年,向檢察院賠償七千五百萬元,充公逾千萬的不明或不法財產。淪為階下囚的何超明,三度高呼“冤案”,明言會上訴。
    濫權詐騙八十二罪
    案件昨日下午三時在終院宣判,何超明在獄警押解下到庭時,向旁聽公眾揮手,一度高舉右臂,以示“加油”。其胞姊何德芬則在公眾席上雙手合十祈禱。主審法官宋敏莉約一個半小時的宣判,何超明雖表現冷靜,但甫散庭即舉起緊握的雙拳,高呼“冤案”。
    宋敏莉指出,起訴書大部分事實屬實,但當中四項詐騙及二十項濫權罪的追訴權,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兩項詐騙、一項濫權罪及七項清洗黑錢罪名不成立;四十八項濫權罪與詐騙等的罪名存在表面競合,不獨立處罰,總共涉及八十二項罪。
    系統組織犯罪團伙
    判詞長達一千三百五十頁,宋敏莉提及,何超明與他人組成“有組織、有分工、有系統”的犯罪團伙,並擔當極其重要的領導和指揮角色。該團夥通過欺騙檢察院人員,即詐騙方式取得檢察長辦公室大量的合同判給,並獲取數額巨大的不法利益,裁定他觸犯一項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合議庭認定的事實還有“特別專項撥款”、“王顯娣薪酬、福利及電話費用”、“王顯娣公車私用”、“沉香”、“檢察院招待所、教員休息室”、“北歐之旅”、“涉案集團公司使用獲多利十六樓”、“清洗黑錢”、“不實財產申報及財產來源不明”、“判給合同”十大部分。
    罪項之多實屬罕見
    控方在審訊時強調不宜以連續犯罪處罰何超明,何在每一次判給的犯罪都是獨立形式,“一千三百五十九份合同,就係一千三百五十九個犯罪行為”。宋敏莉表示,場所租賃、周期性的合同判給、階段性的判給項目都具有連續犯罪的特點,“長期存在的外部環境方便被告的犯罪活動再次出現”,因而認定部分詐騙罪以連續方式觸犯。
    宋敏莉在量刑時指出,普通詐騙罪、公務上之侵佔罪、財產申報及財產來源不明罪,都可判處罰金,但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十分嚴重,何超明實施犯罪時間之長,罪數之多,實屬罕見,再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決定以徒刑處罰何超明。
    將檢院變法外之地
    她批評,何超明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還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影響極其惡劣。他身為“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但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法律的底線,將檢察院變成“法外之地”。最終裁定他觸犯一千○九十二項罪,單一徒刑廿一年。
    個人賠檢院千八萬
    同時判處何超明個人向檢察院賠償一千八百卅六萬多元;獨自或與其他共犯黎建恩、陳家輝、黃國威等人合共賠償五千三百多萬元;獨自或與王顯娣賠償四百三十多萬元;涉及犯罪集團的一百一十八萬多不法收益、與妻子周小芙的一千二百一十多萬元不明財產,以及案中扣押的卅三萬港元予以充公。
    檢辦稱陽光消毒劑
    檢察長辦公室對裁決表示“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尊重終院一如既往的公正裁決。
    何超明自去年二月被羈押,案件於去年十二月九日正式開審,五月十五日審結。合議庭由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終院法官宋敏莉及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組成。
作者: maria-ng    時間: 2017-7-15 21:14

貪心的下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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