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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陳振聰:直接終院提上訴 高院拒批上訴申請 [打印本頁]

作者: 小鴨鴨=)    時間: 2011-4-7 21:17     標題: 陳振聰:直接終院提上訴 高院拒批上訴申請

(明報)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05:05

【明報專訊】陳振聰    在龔如心    千億遺產案的上訴路途再受打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拒絕讓他向終審法院    作終極上訴。一直疾呼得不到公平審訊的陳振聰,立即表明會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明報記者

陳振聰今日需要再就涉嫌偽造文件的案件到警署報到及續保,據悉他已聘用資深大律師清洪作代表。針對爭產的民事上訴,陳振聰可於28日內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最終決定,無論結果如何,陳振聰皆不得再提出上訴。

官:未能證明申索額逾百萬

上訴庭法官郭美超負責撰寫長8頁的判辭,解釋拒絕讓陳振聰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理由,同時下令陳振聰須支付律政司    及華懋    慈善基金的訟費。她指陳振聰倚賴的「當然上訴權」,終審法院早前已指明應小心理解,因為本港訴訟人士大多可得到上訴至上訴庭的權利,若非因涉及重大法律原則、或會造成司法嚴重不公,實不應再給予敗訴者一個上訴到終審法院的機會,令原本勝訴一方無必要地經歷第三層法院的審判。

原訟庭只審遺囑真偽 不涉分配

郭官指出,相比王德輝    遺產案或梅艷芳    遺產案,陳振聰根本未能證明他的申索金額明顯超過100萬元。郭官解釋,雖然遺產龐大,但2009年5月爭產案於原訟庭開審前數個月,訴訟各方已達成協議,先審理兩張遺囑是否有效,至於遺囑的內容及演繹則容後再理,因此今次爭產案只關乎遺囑效力的判決,不涉及誰人可得多少遺產的判決,換言之即使陳振聰獲終極勝訴,最多只能證明2006年遺囑屬實,但遺產是否全屬他一個人、有多名受益人、抑或只是由他負責管理遺產,仍存在爭議,故上訴庭認為,現階段陳振聰根本不符合申索金額過百萬元的「當然上訴權」最低要求。

陳振聰一方雖然表示,即使不計申索金額,他仍有管理遺產的可能性,而有關權利亦理應獲得當然上訴權。但法官不認同這點,指若連管理權都可獲當然上訴權,則每宗過百萬的遺產訴訟也可上訴到終審法院,那便與終院對當然上訴權的理解背道而馳。

【案件編號:CACV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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