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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犯罪作為與不作為 [打印本頁]

作者: muito    時間: 2012-1-2 09:45     標題: 犯罪作為與不作為

衆所周知,犯了罪就要負上刑事責任,而要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必須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亦即是說,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如構成刑事法律(例如《刑法典》及單行刑事法規)中所規定的犯罪,才會受到處罰。一般而言,當一個人作出了刑事法律中所規定禁止的行為,便會構成犯罪,例如盜竊、搶劫、販毒等行為,這些都是法律禁止人們作出的,若有人做出這些法律禁止的行為,分別可構成“盜竊罪”、“搶劫罪”、“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科藥物罪”,行為人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坐監及留有案底)。
    以上都是以行為人主動實施違法行為而構成的犯罪。但是,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有些犯罪並不取決於行為人的主動實施,而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律所規定義務而構成犯罪,這些義務都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例如父母不扶養自己的孩子、可構成“違反扶養義務罪”;又或醫生在他人生命有危險的情況下,拒絕提供幫助,可構成“醫生之拒絕罪”)。
    因此,就以上兩種情況看來,構成犯罪方式可以分為“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兩種。
    作為犯罪
    “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以積極、主動的心態作出違反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罪行,因而構成犯罪。在本澳的刑事法律的體系中,大多數的犯罪是以行為人透過作為的方式主動作出,並侵害了刑法上所保護的法益(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等)。例如故意殺人、傷人、放火、盜竊等罪行,都會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構成重大的威脅及損害,因此在刑事法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任何人以作為方式作出侵犯他人法益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並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罪
    與作為犯罪相比,“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表現出一種消極、被動的心態,對於法律規定在某種情況下人們必須要履行某些義務而沒有履行,因而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這樣,亦同樣會對刑法所保護的利益造成侵害。因此,需要透過法律去設定在某一情況下要求某些人必須作出幫助或救援的義務,以防止或者避免他人的身體及財產,以及社會的法益受到侵害,所以法律對於這種不作為的情況,同樣視為犯罪,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如上所述,要構成不作為犯罪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一定情況下應當履行某種義務而沒有去履行。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判斷不作為者是否應當做出某種行為去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唯一的標準是看不作為者在法律上是否負有這方面的義務,只有當事人在法律上,負有必須親身防止該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不履行時,才可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對於法律規定人們需要履行的義務,可以基於不同的原因而產生,例如:
    (一)按法律規定需要履行義務。法律規定父母有扶養、監管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若父母不履行扶養的義務(扶養義務,指提供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物、住所、衣服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費用等),而使被扶養人的基本需要難以得到滿足,可構成《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違反扶養義務罪”。
    (二)基於行為人自身引發的危險情況而產生的義務。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由於自己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時,就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例如按照《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條“遺棄受害人罪”的規定,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導致他人受傷,肇事司機有義務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若不履行此義務,不顧而去,將會構成不作為的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
    (三)在特定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唯一能夠控制、防止或排除某種危險的人,則行為人有義務作出救助行為以防止危險的結果發生。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幫助之不作為罪”規定,在嚴重的緊急情況下,尤其是災禍、意外或公共災難等情況,當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到嚴重危險時,如目擊者在現場有條件救助受害人,又或是唯一能夠提供救援的人,便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不提供幫助,亦不設法促使其他人提供救援時,可構成犯罪。
    由此可見,“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都是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同樣構成威脅,為了保障該等法益不受侵害,法律對上述兩種犯罪方式都作出了明文的規定,對作出違法行為的人、或者不按法律規定應履行義務的人,都規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九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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