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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喜宴吃不飽害新人丟臉 判賠 [打印本頁]

作者: 風之痕    時間: 2011-3-12 14:07     標題: 喜宴吃不飽害新人丟臉 判賠


新  聞:

某新婚夫婦前年花45萬元在北市榭庭園空中花園餐廳舉辦自助餐婚宴,不料,當天不但出菜太慢且供餐量不足,9成賓客沒吃飽,抱怨不斷,甚有人排隊半小時竟只拿到幾根薯條,害得雙方家長頻向賓客致歉。

新婚夫婦覺得實在「丟臉」,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婚宴有瑕疵,造成新人名譽受損,判餐廳須賠80萬元精神慰撫金,創下首宗婚宴供餐不足餐廳判賠紀錄。


法律教室:

新婚夫婦花錢購買餐廳的服務與餐點,而餐廳無法完全執行時,就是屬於債務不完全給付。而此案債務應是原本應該給付的服務,但卻無法給予,故形成債務,而餐廳並非完全沒有服務,僅是無法達到當初所協議的服務,因此稱為不完全給付。而因不完全給付造成的損害,可依民法195條的名譽權受侵害求償。當然,法院會依造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斟酌金額。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227-1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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