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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嫌台灣街景差 日籍男子街頭噴漆 [打印本頁]

作者: 風之痕    時間: 2011-3-12 14:08     標題: 嫌台灣街景差 日籍男子街頭噴漆


新  聞:

兩名日籍男子來台觀光,自稱是要改善台北街頭的景觀,喝了酒之後,提議要到附近的塗鴉專區,卻始終找不到地點,因此朝著忠孝東路四段的餐廳鐵門噴漆,被巡邏警察當場逮捕,身上取出十多罐的噴漆,因店家不提出毀損告訴,警方通知台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六千元。

二名日籍男子自稱是東京的大學畢業,專長就是街頭藝術,現在從事產品設計,第二次來台旅遊,但感覺台北街頭景觀不美,決定自掏腰包買噴漆,但酒後四處遊蕩卻找不到台北市河濱公園防洪牆,合法可以塗鴉的處所,故就沿著街頭噴店家鐵門,造成業者的困擾。


法律教室:

毀損罪之成立,必須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要件。惟此案二名日籍男子僅對店家鐵門噴漆,按理上來說鐵門功能未失,為何有毀損罪?然而,對於隨處噴漆之行為,認定是否有觸犯刑法,應審酌此案被噴漆物功能為擋風、擋雨或維護店面,還是美觀所用,如此鐵門應為餐廳美觀之用途,則成立毀損罪;但如此鐵門只是擋風、擋雨用,噴漆不造成此效力尚失,如此,則無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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