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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蕭威利濫權囚一年緩刑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1-5-4 08:14     標題: 蕭威利濫權囚一年緩刑

前體育發展局長蕭威利濫用職權,聘用沒有學歷及專業資格的按摩女技師潘玉萍進入公職案,中級法院日前推翻初級法院的無罪判決,並作出終局裁決,裁定蕭威利一項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判囚一年,緩刑兩年,他成為回歸後首位被判刑的局級官員。中院裁決強烈譴責,當時身為局長的蕭威利明知女技師不具備專業資格,為讓她獲得不正當利益,故意指示下級建議並親自批准以包工合同讓女技師在運動醫學中心工作,足以顯示知法犯法。
    初院判罪不成立
    蕭威利涉濫用職權案於去年九月在初級法院開審,控詞指蕭在一桑拿浴室認識女技師潘玉萍,甚為欣賞對方的按摩手藝。由於潘女客人太多,經常未能預約。蕭威利為令潘女隨傳隨到,自二○○三年一至九月期間,以包工合同聘用潘女在體發局轄下的運動醫學中心執行運動創傷治療,並提供按摩服務,她從沒有在澳門衛生局進行任何有關專業執照的註冊及登記,尤其無獲發任何有關治療及康復範疇的執照。經過三堂審訊聽證,初院合議庭未能認定蕭威利聘用潘女可得到隨傳隨到的按摩服務,亦無法證實蕭為第三者免費提供相關服務,或對他人造成損失,判處他濫用職權罪名不成立。
    檢院向中院上訴
    檢察院對蕭威利一審無罪的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裁決指出,體發局當時是以包工合同購買女技師潘玉萍的服務,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潘女非以公職人員身份在該中心內提供涉及運動創傷治療的按摩服務。雖然原審法庭已查明她具有一定的專業按摩技能,能紓緩甚至治療病人的痛楚,但該服務屬衛生護理範疇,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她必須事先向衛生局申領相關許可,方可在澳門以個人身份從事運動創傷治療按摩師的工作。然而潘女卻沒有,已代表其在法律上取得不正當利益或不正當好處,即使她在該中心所收取的薪酬與之前在芬蘭浴室工作時相若亦然。
    首名局級官判刑
    蕭威利明知她不具備專業資格下,仍故意指示當時的下級,製作有關以包工合同形式讓她在中心服務或延長服務提供的建議書,之後更在相關文書內親自簽署批准,俱足以顯示蕭威利知法犯法,意圖讓女按摩師獲得不正當利益,犯罪情節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狀的要件。
    基於上述原因,合議庭裁定當時身任政府局長級官員的蕭威利,觸犯一項連續犯的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判處實際徒刑一年,考慮他初犯、其濫用職權的不法行為沒導致在該中心接受潘女治療的人士健康受損,准以緩刑兩年。
    終局裁決無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條規定,中級法院在刑事上訴案中就可罰款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的合議庭裁決,不得提起上訴。換言之,中級法院對蕭利威濫用職權一案所作的是終局裁決。
    對於中級法院有罪的裁決,蕭威利回應稱不會評論案件,雖感到不開心,但會尊重法院的裁決。更何況,根據法律規定,由於他的判刑低於八年以下,沒有上訴的權利。如果法律允許,他會上訴。事件纏擾多年,他對過去共事的同事帶來壓力深感抱歉,亦感謝他們對其長年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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