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中的輕微違反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也可能聽過或留意過,法律有不同類型的犯罪規定,一旦構成犯罪,可受到刑事處罰(徒刑或罰金),例如《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所提及到的“恐嚇罪”,觸犯該罪的行為人最高可判監兩年或最高科二百四十日罰金。但有時候,我們又可能會在某些法律中看見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例如《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在兩年內第二次作出無牌駕駛的輕微違反行為,最高可判監六個月或可科最高罰金五萬元。究竟,在本澳的法律中為何會有“輕微違反”的規定?這與犯罪又有何不同呢?
目的
一般而言,每一犯罪行為都會令社會或他人的權利、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但一些對社會危險性較少,又或尚未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可概括為輕微違反。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當中所指的法律或規章預防性規定,在理論上,一般是指在法律又或者規章當中,為了避免某些侵害他人法益(例如人身安全、財產等)的危險發生,而定出的一些預防性規定。至於哪種情況可構成輕微違反行為,在某些法律或規章中都有規定。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四節“各種輕微違反”中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無牌駕駛”,駕駛者可被科處罰金最高兩萬五千元;又或者根據第一百條規定,對於“逆駛”的情況,駕駛者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五千元。這兩項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無牌駕駛又或逆駛的駕駛者所造成的危險(例如可能會傷及行人或其他駕駛者的安全),因而定出的預防性規定。
在處罰上與犯罪區別
屬於犯罪以及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其處罰方式都包括了徒刑或罰金,而為了體現兩者之間的不同,因此在有關法律或規章中對輕微違反所規定的處罰,都不得超過六個月的監禁。亦即是說,當該違法行為按法律規定可處以最高超過六個月監禁時,就不屬於輕微違反,而會被視為犯罪。例如當一人駕駛車輛時撞倒他人的車輛之後,不顧而去,會觸犯《道路交通法》中規定的“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由於該罪狀的處罰最高刑期是超過六個月的監禁,因此,觸犯“逃避責任罪”是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輕微違反。
除此之外,法律對輕微違反所科處的罰金也有特別規定,即該罰金一般都不可轉為監禁,除非有關法律或規章已規定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同時亦須要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以勞動代替罰金,以及在當事人不自願繳納或在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時,才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當罰金轉換監禁時,亦須遵守《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那就是,罰金和監禁的轉換率為三比二,例如,一百二十日罰金經轉換後為八十天監禁。
同時構成犯罪以及輕微違反情況
當一人作出的違法行為,如按法律規定同時構成犯罪以及輕微違反時,是會按犯罪的刑罰標準來處罰。但要留意的是,如果所觸犯的輕微違反中有“附加罰”的規定,則法官除可對他判處犯罪的刑罰外,還可判處輕微違反的附加刑。例如一名駕駛者欲駕車到對面停車場,因為貪一時方便,在一條反方向的單行線逆線駛過去,結果將一名途人撞至重傷及昏迷。在這情況下,該名駕駛者的行為可同時違反澳門《刑法典》中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以及《道路交通法》中關於“逆駛”的輕微違反規定(如當中該駕駛者兩年內第二次作出“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除可科處罰金外,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六個月,該禁止駕駛就是屬於附加刑)。因此,若該駕駛者是在兩年內第二次作出“逆駛”的行為,法院除可以“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處罰當事人外,還可禁止他在法定時間內駕駛車輛。
至於在過失處罰方面。當某人作出某行為而導致有危害結果出現,而該結果又不是他所希望發生時,可屬於過失的情況。對於過失犯罪是否需要處罰,就必須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亦即是說,只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對過失犯罪需要處罰時,才可對行為人定罪判刑。相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一個人因過失而構成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即使在法律中並沒有規定處罰過失輕微違反,當事人亦會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至一百二十七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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