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5.13.見報
早前看到報導,指內地有人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聲稱能夠讓沒有兒子的人或家庭圓夢,更開價每個男童賣三萬八千元,有“現貨”。由於有關言論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並且涉及販賣人口犯罪,其後幸好有一位先生看到廣告,挺身而出與警方合作引出人口販子,最終將一干人等拘補,救出被販賣的兒童。在父母心目中,自己孩子當然是無價寶寶,莫說三萬八千元,即使是三千八百萬,也會對人口販子直接“說不”,更何況,買賣兒童屬犯罪。
路人甲:“好多貧苦家庭嘅父母,或者都會諗,如果將個仔賣畀個有錢佬,個仔以後嘅生活一定會好過D !”
路人乙:“喱個係關乎到親情嘅問題 !係任何事物,包括錢在內都唔可以代替㗎 !”
可能有人以為錢是萬能,但總不能買到健康、生命與親情,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法律其實有着最起碼的要求。按照規定,父母須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例如照顧他們的衣、食、住、行,安排子女就學等,這是父母的權利,也是他們必定要履行的義務;而無論家庭的經濟狀況怎樣,父母原則上亦不可以放棄對子女行使親權。
然而,在一些相對貧窮的國家或地區,有些家庭可能會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例如生計問題)將自己的孩子賣給人口販子,而人口販子再將兒童轉售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而有些情況,就是人口販子把小童誘拐(例如像上述報導的情況),同樣亦把他們出售圖利。其實,不管是上述那一種情況,按照澳門的法律,出售兒童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即使孩子的父母,也不能擅作決定,否則最高可判監禁五年,並留有“案底”呢!
路人丙:“佢哋兩公婆結咗婚成十年都無細路,所以先至想出畀錢買一個返嚟養嘅暏,咁佢哋又要唔要受罰㗎?”
不少夫婦組織家庭,都希望能夠擁有自己的孩子,但是,他們可能基於某些原因導致未能懷孕,甚至不育。澳門法律允許輔助生育,例如透過別人捐贈精子與卵子,讓不育人士能夠擁有屬於自己的孩子;又例如,他們可以透過收養孩子,與孩子建立家庭關係。
不過,須注意的是,任何精子與卵子的捐贈,以及收養孩子均不得涉及金錢利益,尤其當某家庭或某人要收養孩子時,在澳門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並要經過法院的判決後,才能建立收養關係。所以,如果有人違反上述規定,所謂的“收養”關係固然不會被法律承認,而且,單純把金錢交給某一家庭,藉此收養孩子亦為法律不容,與出售兒童的處罰一樣,購買兒童的人最高亦可判監禁五年。
路人丁:“我同我老婆真係無乜時間去照顧個仔,於是迫於無奈下先將個仔交畀佢契媽照顧,咁又算唔算犯法呢?”
如上所述,買賣兒童均會觸犯刑法。但是,我們的寶寶有時候可能是萬千寵愛於一身,例如他們可有多個“契爺”、“契媽”、“契哥”或“契姐”,並得到多人的照顧,隨時收到各種各樣的禮物等。法律沒有禁止以上的稱謂,“過契”也無需通過任何的法律程序,總之不涉及買賣孩子的利益,便沒有觸犯法律。
至於部分父母基於工作原因,可能會把孩子交給所謂的“契爺”或“契媽”暫時照顧,同樣只要雙方不存在買賣孩子的利益關係,亦不屬違法。當然,父母把子女交給別人暫為照顧,始終仍要為子女承擔生活費用與各種開支。
親情無價,金玉難求
法律禁止買賣兒童,是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的與生俱來的親情關係。親情的存在,非常微妙,閒來生活間也未必察覺。因為不少人擁有時不懂珍惜,但到了失去時才懂重視,大家不妨想像一下,假如有朝一日要與家人分離(例如作為女兒的要出嫁隨夫到外國生活,從此便要離開父母),內心對家人或雙親的難捨難離之情,還有以往與家人一起生活的點滴,想來定會無限感觸與懷念,無他,這就是家人之間存有親情之故。親情,會令我們感到開心、溫暖、被包容、被諒解,還有數之不盡的關愛;它雖然是眼睛看不見的,用手摸不到的,但是言之有物,卻決不是可以用金錢來量化之物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3-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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